谁有权设立个体工商户?注册个体工商户须适用哪些原则?
1. 个体工商户如何理解?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79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或家庭成员登记设立,并以全部资产对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授权一名成员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代表。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被家庭成员授权作为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人为户主。
(2)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制盐的家庭以及摆摊、卖小吃、跑单帮、流动经营、季节性经营、低收入服务业者,无需登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除外。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低收入标准。
2. 谁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0条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规定如下:
(1)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个人、家庭成员,有权按本章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下列情形除外:
a)未成年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行为控制有困难的人;
b)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临时羁押、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机构或强制教育机构执行行政处理措施,或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
c)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登记一个个体工商户,并有权以个人身份出资、购买股份、购买企业出资份额。
(3)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家庭成员不得同时是企业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经其余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此外,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1条关于户主、参与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户主依法履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财务义务及经营活动。
(2)户主作为民事事项的请求人、原告、被告、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义务人,代表个体工商户在仲裁、法院面前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户主可以聘请他人管理、运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户主及参与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仍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4)户主及参与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 注册个体工商户须确保哪些原则?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4条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自行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中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乡级经营注册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负责,不对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负责。
(3)乡级经营注册机关不解决个体工商户内个人之间或其与组织、个人之间的争议。
(4)户主可根据本法令第12条的规定,授权其他组织、个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6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规定如下: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
(2)一个个体工商户可在多个地点经营,但必须选择一个地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总部,并就其余经营地点通知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市场管理机关。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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