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适用对象、编制责任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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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如何规定?财务报表的适用对象、编制责任和签字如何规定?

1. 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什么?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3条第1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财务报表被解释为会计单位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列示的经济、财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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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规定于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第97条,具体如下:

– 财务报表用于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满足企业所有者、国家机关的管理要求以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有用需求。财务报表必须提供企业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

+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

+ 利润、亏损及经营成果分配;

+ 现金流量。

– 除上述信息外,企业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其他信息,以进一步解释汇总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指标以及为记录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和列示财务报表而适用的会计政策。

2. 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有哪些?

根据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第98条,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期间规定如下:

– 年度财务报表编制期间: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 中期财务报表编制期间: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含第四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表。

– 其他财务报表编制期间

+ 企业可根据法律、母公司或所有者的要求,按其他会计期间(如周、月、6个月、9个月等)编制财务报表。

+ 会计单位被分立、分离、合并、兼并、转换所有制形式、解散、终止经营、破产的,必须在分立、分离、合并、兼并、转换所有制形式、解散、终止经营、破产时编制财务报表。

– 财政、统计机关汇总财务报表的汇总会计年度确定

汇总统计时,如收到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国家管理机关按以下原则执行:

+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自每年4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入相邻前一年的数据;

+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自每年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的,用于汇总统计的财务报表为半年度财务报表;

+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自每年10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的,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入下一年度的数据。

3. 财务报表的适用对象、编制责任和签字?

根据第200/2014/TT-BTC号通知第99条,企业财务报表的适用对象、编制责任和签字规定如下:

– 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的对象:

年度财务报表制度适用于各行业、各经济成分的所有类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按完整形式编制。

– 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对象(季度财务报表和半年度财务报表):

+ 注册资本100%国有或持有控股股份的企业、公众利益单位必须编制中期财务报表;

+ 不属于上述a项对象的其他企业鼓励(但不强制)编制中期财务报表。

+ 中期财务报表按完整或简要形式编制。单位所有者决定本单位中期财务报表采用完整或简要形式,但不得违反所适用法律的规定。

– 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的上级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汇总财务报表在已纳入全部无法人资格下属单位数据的基础上编制,并确保剔除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各下级单位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全部数据。

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必须按上级单位的报告期间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以服务于上级单位财务报表的汇总及国家管理机关的检查。

– 特殊行业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列示,遵守财政部为该行业颁布或批准颁布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列示和公开,按合并财务报表法律的规定执行。

– 财务报表的签字必须按《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执行。不自行编制财务报表而聘请会计服务编制财务报表的单位,会计服务单位的执业人员必须签字并注明执业证书编号、会计服务提供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个人执业人员必须注明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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