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服务提供?什么是咨询活动?
根据2005年《商法》第3条第9款关于服务提供的概念规定如下:
服务提供是指一种商业活动,据此一方(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服务并获得报酬;服务使用方(以下简称客户)有义务向服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并按约定使用服务。
根据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关于咨询活动的概念规定如下:
咨询活动是指收集、处理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方案,编制项目以及监督、评价的活动,由越南专业组织、个人根据咨询服务使用方的要求独立、客观地开展。
提供咨询服务的条件如何规定?
根据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6条关于提供咨询服务的条件,具体如下:
– 对从事咨询的组织:
+ 是企业、科学技术组织或在咨询领域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登记活动;
+ 有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
+ 有至少02名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人员。
– 对从事咨询的个人:
+ 具有咨询执业领域的大专、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持有咨询执业证书;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咨询执业领域被适用行政处理措施的状态;
+ 须在某一咨询组织内活动。
– 干部、公务员可在其参与不违反干部、公务员法令的情况下参加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7条规定的咨询活动原则,具体如下:
– 遵守法律。
– 对其一切职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 遵守职业道德。
– 保证咨询活动的独立性、诚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 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从咨询服务使用方获得的信息保密,但客户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规定?
关于权利,根据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8条关于咨询方权利的规定,具体如下:
– 平等参加咨询遴选或咨询招标选拔。
– 谈判并签订咨询合同。
– 按咨询合同约定收取咨询费。
– 在咨询服务使用方违反咨询合同承诺的义务时,取消或单方面暂停履行咨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要求咨询服务使用方提供履行咨询合同所需的信息、资料。
– 聘用国内外专家履行咨询合同。
– 开展促进咨询服务出口的活动。
– 依照本法令第6条第1款规定设立咨询组织。
– 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国内、地区和国际咨询协会。
– 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义务,根据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9条关于咨询方义务的规定,具体如下:
– 充分履行咨询合同中的义务。
– 为咨询服务使用方就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便利,但咨询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违反咨询合同承诺的义务时,赔偿咨询服务使用方的损失。
–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 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财务义务。
从上述法律依据可知,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活动,贵公司须满足第87/2002/ND-CP号法令第6条的条件,并在参加咨询服务提供活动时注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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