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按照《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及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编制和签署会计凭证。
1. 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第80/2021/NĐ-CP号法令第5条,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依据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年营业收入总额或年资金总额,按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商贸服务业等领域划分。
2. 会计凭证编制的规定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16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会计凭证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会计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 会计凭证的编制日期;
- 编制会计凭证的机关、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 接收会计凭证的机关、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 发生的经济、财务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 编制人、审批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字、姓名。
3. 会计凭证签署的规定
根据《2015年会计法》,会计凭证必须具备凭证上规定职务所需的全部签字方为有效执行。会计凭证上的签字必须使用墨水笔签署,不得使用红墨水签字或加盖预刻签名章(电子凭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电子会计凭证,签字按电子交易法律规定执行。
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第56/2024/QH15号法律已修订、补充《2015年会计法》的若干条款。企业在编制、签署和保存会计凭证时,应对照合并文本及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常见风险提示
- 凭证缺少规定职务所需的签字;
- 使用红墨水签字或加盖预刻签名章;
- 未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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