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设立的企业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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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设立的企业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1. 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320/2025/NĐ-CP号法令(执行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关于纳税人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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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 按《企业法》《投资法》《信贷机构法》《保险经营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设立和运营的企业,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经营合作合同各方;石油产品分成合同各方、石油联营企业、共同经营公司。

—— 在所有领域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并有应税所得的公立、非公立事业单位。

—— 按《合作社法》设立和运营的组织。

—— 按外国法律设立并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其在越南开展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

+ 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执行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矿山、油气矿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

+ 服务提供场所,包括通过雇员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如该代表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或无签约权但经常在越南交货或提供服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该协定执行。

—— 除本条第1款a、b、c、d点所列组织之外的、从事货物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应税所得的其他组织。

2. 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但不按《投资法》《企业法》设立、或在越南产生所得的外国组织,按财政部的专门指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组织如有资本转让活动,按本通知第四章第14条的指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设立企业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4条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

1. 合作社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制盐收入;农业、林业、渔业、盐业领域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运营的合作社收入;企业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从事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农水产品加工的收入;海上捕捞收入。

2. 从事直接服务农业的技术服务收入。

3. 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合同、试产期产品、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收入。

4. 年均劳动者中残疾人、戒毒后人员、艾滋病毒感染者占比30%以上且年均劳动者达20人以上的企业从事货物、服务生产经营的收入,不包括金融、房地产经营领域的企业。

5. 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残疾人、特殊困难儿童、社会丑恶现象受害者的职业培训收入。

6. 按本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从与国内企业出资、联营、联营中分得的收入。

7. 为在越南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慈善、人道及其他社会活动而接受的资助款。

8. 获颁减排证(CERs)企业转让减排证的收入。

9. 越南发展银行执行国家交办的发展投资信贷、出口信贷任务的收入;社会政策银行向贫困户及其他政策对象提供信贷的收入;依法非营利运营的国家财政基金及其他国家基金的收入;政府设立的处置越南信贷机构不良资产的100%国有资本组织的收入。

10. 教育培训、医疗及其他社会化领域实行社会化的基层单位留存用于发展本单位的未分配收入;按《合作社法》设立和运营的合作社未分配的形成资产的收入。

11. 向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组织、个人转让优先转让领域技术的收入。

3.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第320/2025/NĐ-CP号法令(执行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

—— 企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企业设有生产机构(含加工、装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在与总部所在地不同的中央直辖省市运营的,税款在总部所在地和生产机构所在地分别计算缴纳。

—— 本款规定的应纳税款分配不适用于企业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工程项目或建筑机构的情形。

据此,在困难地区设立并买卖货物的公司不属于上述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形。因此,该公司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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