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遗失时重新签发的申请表
根据第11/2016/TT-BCT号通知第1条第2款: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分支机构申请书、许可证、报告、终止活动通知书格式及许可证签发机关报告格式
1.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签发、补发申请书格式(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1款补发)采用随附于本通知的附录中的MĐ-1表格。
2.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申请书格式(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补发)采用随附于本通知的附录中的MĐ-2表格。
……
同时,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2款: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补发的情形
外国贸易商在下列情形办理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补发手续:
1. 将代表处总部所在地从一个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某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迁至另一中央直辖省市或属于另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
2.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或以任何形式被销毁。
据此,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许可证遗失时补发申请书采用随附于第11/2016/TT-BCT号通知的附录中的MĐ-2表格。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后,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公布哪些信息?
代表处信息公布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25条规定:
代表处、分支机构信息公布
自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签发、补发、调整、延期或撤销之日起15日内,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在其电子信息页面公布以下内容:
1.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2. 外国贸易商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3. 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
4.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编号、签发日期、期限及签发机关;
5.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
6.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补发、调整、延期和撤销的日期。
据此,自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之日起15日内,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在其电子信息页面公布以下内容:
(1)代表处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2)外国贸易商的名称和总部地址;
(3)代表处负责人;
(4)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编号、签发日期、期限及签发机关;
(5)代表处的活动内容;
(6)代表处设立许可证补发日期。
补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
补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期限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期限
1.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贸易商经营登记证或同等文件中规定的剩余期限(如该文件规定了期限)。
2. 补发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期限与此前已签发的许可证期限相同。
3. 延期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期限按本条第1款执行。
据此,补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期限与此前已签发的许可证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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