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非信贷机构的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前提是出借行为不具有经常性且不带经营性质。利率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规定的20%/年。注意:现行法律依据是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2010年《信贷机构法》。
1. 企业是否有权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
根据2024年《信贷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第4条第17款,银行业务是指经常性地经营、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吸收存款;发放信贷;通过账户提供支付服务。
同时,该法第15条第2款禁止以下行为:“非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银行业务,但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交易、证券回购交易除外。”
因此,决定性因素在于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且经常发生:
- 如果企业将出借作为一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持续、经常地开展,则属于”银行业务”,非信贷机构从事该行为被禁止;
- 如果企业仅在具体个案中利用闲置资金向其他企业出借,不具有经常性,也不以从出借活动中经营获利为目的,则不被视为银行业务,不违反2024年《信贷机构法》。
2015年《民法典》对财产借贷合同设有完整制度,并未禁止企业出借。税法也间接予以承认: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5条第9款b项和第181/2025/NĐ-CP号法令第4条第4款b项规定,非信贷机构纳税人的出借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
结论:两家非信贷机构企业之间的出借行为,只要不具有经常性和经营性质,即为合法。
2. 企业之间出借的利率规定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68条:
“1. 借贷利率由双方约定。
双方约定利率的,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20%/年,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率且就利率发生争议的,利率按还款时本条第1款规定的上限利率的50%确定。”
因此,借贷合同中双方可约定的最高利率为20%/年;超过该上限的利息部分无效。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率且发生争议的,适用上述上限的50%。
3. 企业之间借贷、偿还借款交易中的支付形式
根据第09/2015/TT-BTC号通知第4条,非信贷机构的企业在相互借贷、偿还借款交易中不得以现金支付,必须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包括:
- 支票支付;
- 付款委托书——转账;
- 现行法规定的其他适当的非现金支付形式。
以财产(非货币)借贷、债务抵销或债务转移的情形,适用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以参考指引方式呈现,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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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风险提示
- 援引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例如仍援引2010年《信贷机构法》,而2024年《信贷机构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 经常性、经营性地出借,却未意识到被认定为非法银行业务的风险。
- 约定利率超过20%/年的上限,导致超限部分无效。
- 企业之间以现金结算借款,违反非现金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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