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国有企业”的说法源自第49/2014/NĐ-CP号法令——该文件已被废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不再有”一级/二级”的官方分类;国有企业中国家资本的管理与投资按第68/2025/QH15号《关于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和投资的法律》(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替代第69/2014/QH13号法律)执行,通过国有资本所有权代表机关(政府、总理、各部、省级人民委员会、国家资本投资经营总公司等)实施。
1. 什么是一级国有企业?这一说法是否仍然有效?
“一级国有企业”(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由总理决定设立或分级设立的企业)和”二级国有企业”(由一级企业持有100%资本的企业)的说法源自第49/2014/NĐ-CP号法令(关于国有企业遵守法律和执行所有者决定的监督、检查、监察)。
重要提示:第49/2014/NĐ-CP号法令已被废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不再有国有企业”一级”、”二级”的官方分类。读者不应继续沿用这一分类确定权限或监督制度,而应查阅现行关于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和投资的规定,以及对各具体企业有权的所有权代表机关。
2. 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与投资的现行法律框架
国家向企业投资资本、企业中生产经营领域国家投资资本的管理使用,以及对企业中国家资本投资、管理、使用的监督,目前按第68/2025/QH15号《关于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和投资的法律》执行(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替代第69/2014/QH13号《关于企业中国家生产经营投资资本管理使用的法律》)。
第68/2025/QH15号法律按强化分级、分权并与责任挂钩的方向制定:国家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至100%以下的企业中国家资本的管理,通过国有资本代表实施;代表在表决前须向所有权代表机关报告、征求意见的事项已明确。国有资本所有权代表机关在企业中的权利和责任分级授予以下主体:政府、总理、各部、省级人民委员会、国家资本投资经营总公司(SCIC)及被交办行使所有权代表权的其他机关、组织——视各企业和国家投资资本金额而定。
2020年《企业法》也对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的管理组织作出专门规定(成员会、公司董事长、监事等),其中所有权代表机关按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和投资法律的规定行使所有者权利。
3. 目前企业中国家资本如何监督?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对企业中国家资本投资、管理、使用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实施:
- 所有权代表机关的监督:通过企业、国有资本代表、监事的定期报告制度;按分级对企业重要决定进行批准、提出意见;
- 监察、检查:有权国家机关按监察法律规定对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和投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 审计:按审计法律规定对国有资本企业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
- 信息公开、透明:企业须按规定公布、公开经营、财务信息。
政府已颁布细化第68/2025/QH15号法律的法令,包括第365/2025/NĐ-CP号法令(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与投资中的监督、检查、评估、评级、报告和信息公开);第366/2025/NĐ-CP号法令(企业中国家资本管理与投资);第57/2026/NĐ-CP号法令(企业中国家资本重组)。需要确定适用于某国有企业的具体监督机制的,应对照上述文件并咨询律师,因为该领域的法律文件已多次修改、替代。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沿用已被废止的第49/2014号法令”一级/二级”分类确定权限和监督制度。
- 在材料、致国家机关文件中援引第69/2014/QH13号法律或已失效文件的条款——第68/2025/QH15号法律已于2025年8月1日起替代。
- 对具体企业有权的所有权代表机关认定错误。
- 对适用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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