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5条(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GMS)的条件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总表决权的50%时,股东大会方可举行;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第一次会议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时,第二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必须在第一次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席第二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总表决权的33%以上时,第二次股东大会方可举行;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第二次会议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第三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必须在第二次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20日内发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次股东大会不论出席股东的总表决权多少均可举行。
(4)只有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变更已随召集通知发送的会议议程(依据本法第142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如何规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6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会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大会的会议程序和表决按以下方式进行:
(1)会议开幕前,须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登记;
(2)会议主席、秘书和计票委员会的选举规定如下:
– 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或授权董事会其他成员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长缺席或暂时无法履职时,其余董事会成员按多数原则从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无法选出主席时,由监事会负责人主持,由股东大会选举会议主席,得票最高者担任会议主席;
– 除本款a点规定的情形外,签署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的人主持由股东大会选举会议主席,得票最高者担任会议主席;
– 会议主席指定一人或数人担任会议秘书;
– 股东大会根据会议主席的提议选举一人或数人进入计票委员会;
(3)会议议程和内容须在开幕会上经股东大会通过。议程须明确各项议程内容的用时;
(4)会议主席有权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会议按照已通过的议程有序进行,并反映多数与会者的意愿;
(5)股东大会逐项讨论和表决议程内容。表决以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方式进行。计票结果由会议主席在会议闭幕前即时公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会议开幕后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仍可登记,并在登记后立即有权参加表决;在此情况下,此前已表决事项的效力不受影响;
(7)股东大会召集人或会议主席享有以下权利:
– 要求所有与会人员接受检查或其他合法、合理的安全措施;
– 要求主管机关维持会议秩序;将不服从主席指挥、故意扰乱秩序、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不遵守安全检查要求的人员逐出股东大会;
(8)会议主席有权将已满足登记人数的股东大会推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会议预定开幕之日起算),且仅在以下情形下方可推迟会议或变更会议地点:
– 会议地点没有足够的座位方便所有与会人员就座;
– 会议地点的通讯设施不能保障参会股东参与、讨论和表决;
– 有与会人员阻碍、扰乱秩序,有使会议不能公平合法进行的风险;
(9)会议主席违反本条第(8)款规定推迟或中止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从与会人员中另选一人替代主席主持会议直至会议结束;该次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均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2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如下:
(1)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准备会议议程和内容。
(2)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议将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提议须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开幕前至少3个工作日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提议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持有的各类股份数量以及提议列入议程的事项。
(3)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2)款规定的提议时,须在股东大会开幕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召集人仅在以下情形之一方可拒绝提议:
– 提议的送达不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 提议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定权限;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接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提议并将其列入会议的预定议程和内容,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该提议正式补充列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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