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进口啤酒酒类经营是否需要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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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资公司进口啤酒酒类用于经营活动,是否须申领营业执照?

一、外资公司进口啤酒酒类经营是否须申领营业执照?
1.1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可获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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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使商品零售经销权,不包括第09/2018号法令第9条第4款c项规定的商品。具体为大米、食糖、已录制物品、图书、报纸和杂志类商品:对已在超市、迷你超市、便利店形式零售网点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可考虑许可其行使零售经销权。

(ii) 行使第09/2018号法令第9条第4款b项规定的商品进口权、批发经销权。具体为润滑油、润滑脂类商品:对从事以下活动之一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可考虑许可其行使进口权、批发经销权:

– 在越南生产润滑油、润滑脂。

– 在越南生产或被许可经销使用特殊类型润滑油、润滑脂的机械、设备、商品。

(iii) 行使第09/2018号法令第9条第4款c项规定的商品零售经销权。

(iv) 提供物流服务;越南在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市场开放承诺的物流服务分行业除外。

(v) 租赁商品,不包括融资租赁;带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租赁除外。

(vi) 提供贸易促进服务,不包括广告服务。

(vii) 提供商事中介服务。

(viii) 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ix) 提供商品、服务招标组织服务。

1.2 若干说明

(i) 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发给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用于设立零售网点。

(ii) 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及零售网点选址文件后,可申请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

(iii) 首家零售网点与总部位于同一中央直辖省/市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可同时申请营业执照和首家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申请材料、程序按第09/2018号法令第20条办理。

(iv) 属于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情形的经济组织,须满足条件并办理:从事须申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时,办理营业执照申领手续;设立零售网点时,按第09/2018号法令办理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申领手续。

(v) 在越南已有零售网点的经济组织,在接受出资成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后,或属于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情形的经济组织,须办理营业执照、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申领手续。

此情形下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程序按第09/2018号法令第12条和第13条办理。

允许零售网点继续经营的零售网点设立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程序按第09/2018号法令第38条办理。

(第09/2018号法令第5条)

二、审批发放营业执照的依据是什么?

工贸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以下内容,对第09/2018号法令第9条第2、3、4款规定的情形审批发放营业执照:

(i) 与区域、国家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战略的相符性。

(ii) 越南市场开放谈判的进展。

(iii) 越南市场开放的需求。

(iv) 越南与外国伙伴合作的战略。

(v) 外国投资者非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地区情形下的外交关系、国家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问题。

常见问题

外资公司进口啤酒酒类需要哪些许可证?除按相符经营范围办理商业登记外,企业须满足第105/2017号法令(经第17/2020号法令修改)规定的酒类经销条件,包括按经营形式办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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