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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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企业(通常称就业中介、职业介绍企业)可以开展哪些经营活动?根据政府第352/2025号法令(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第23/2021号法令),企业就业服务经营活动的内容规定于该法令第12条,包括以下四大类经营活动。

一、咨询活动

就业服务企业可开展的咨询活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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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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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 职业导向咨询、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框架咨询;
–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咨询,帮助选择与其能力和意愿相符的工作岗位;
– 应聘技能咨询;自主创业、国内及国外求职咨询;
– 为机关、组织、个人提供招聘、用工和管理劳动咨询;就业管理与发展、人力资源发展咨询;
–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

二、为劳动者介绍就业

企业可为劳动者介绍国内就业,并通过获准按合同派遣越南劳动者出国务工的企业、对外投资的组织和个人,或按2020年《越南劳动者按合同出国务工法》规定被赋予任务的公立事业单位,为劳动者介绍国外就业。

注意:就业服务企业不得直接派遣劳动者出国务工,除非取得按合同派遣越南劳动者出国务工服务经营许可证——这是两种不同的许可证。

三、为用人单位供应和介绍劳动力

企业可以:

– 通过考试招聘,选拔、介绍符合条件、满足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者;
– 按用人单位要求介绍劳动力。

四、收集、分析、储存和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

企业可收集、分析、储存和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管理机关。

企业从事就业服务的条件

按第352/2025号法令申请就业服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满足经营场所、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标准及其他规定条件。企业仅可在取得许可证后开展就业服务经营活动;无证经营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经营过程中,企业须履行以下义务:在总部公开悬挂许可证;定期报告就业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违规向劳动者收费;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已签订合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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