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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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转让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不需要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义务和限制?ANT Legal律师说明如下。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义务?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90条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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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守本法第89条第1、2、4、5、6、7、8、9、10、12款规定的义务。
  • 按照本法、证券投资基金章程、与委托投资客户签订的合同以及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合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活动。
  • 按照本法第106条、证券投资基金章程以及与委托投资客户签订的合同,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价值。
  • 在管理委托资产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全部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保证对每一委托客户的独立和分离原则,并将委托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相分离。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限制?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91条规定了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国证券公司及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限制如下:

  • 不得向客户作出关于其投资所能达到的收入或利润水平的评价或保证,也不得保证客户不会亏损,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除外。
  • 不得披露客户信息,经客户同意或应有权机关要求除外。
  • 不得实施使客户和投资者误解证券价格的行为。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创始股东、创始出资成员,自获发许可证之日起03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或出资份额,在设立时各创始股东、出资成员之间转让除外。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国证券公司及外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以自身名义经营业务、提供证券服务;不得以其他组织、个人的名义经营、提供证券服务,也不得将自身名义供其他组织、个人用于经营、提供证券服务。
  • 证券公司不得出资设立、购买越南另一证券公司的股份、出资份额,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为实施合并而购买;
    • 购买后单独或连同关联人(如有)持有不超过该证券公司在外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该公司须为已上市或已登记交易。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出资设立、购买越南另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出资份额,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为实施合并而购买;
    • 购买后单独或连同关联人(如有)持有不超过该基金管理公司在外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该公司须为已上市或已登记交易。

3. 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是否需要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2019年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第87条规定了须经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活动如下:

“第八十七条 须经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活动

1.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实施下列活动前,必须获得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a) 暂停经营,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除外;

b)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

c) 境外间接投资;

d) 在境内、境外设立、关闭分支机构、代表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设立、关闭交易点;

đ) 变更分支机构、代表处、交易点的名称、地址;

e) 提供本法第86条第1款b点规定的服务。

2. 外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在按本条第1款a点规定暂停经营时,必须事先获得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3. 政府具体规定本条所列活动的批准条件、材料、程序和手续。”

因此,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实施下列活动前,必须获得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 暂停经营,不可抗力导致的暂停除外;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
  • 境外间接投资;
  • 在境内、境外设立、关闭分支机构、代表处;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变更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设立、关闭交易点;
  • 变更分支机构、代表处、交易点的名称、地址;
  • 提供本法第86条第1款b点规定的服务。

由此可见,转让基金管理公司股份不属于上述活动,因此不需要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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