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死亡后,其出资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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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是什么?

关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问题的规定,见《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18款和第47条,具体如下:

“第4条. 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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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中,以下词语的含义如下:

……

18. 出资是指出资资产以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包括为设立公司出资或为已成立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

……

第47条. 公司设立出资及出资额证书的签发

1.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是各成员承诺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出资额总值。

2. 成员须在取得企业注册证书之日起90日内,按企业设立登记时承诺的资产种类足额出资,不计出资资产运输、进口时间及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行政手续的时间。在此期限内,成员享有与承诺出资比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成员仅在获得其余成员50%以上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按与承诺不同的资产种类出资。

3. 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有成员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a) 未按承诺出资的成员当然不再是公司的成员;

b) 未足额出资的成员享有与已出资金额相应的权利;

c) 各成员未出资的出资额按成员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售。

4. 有成员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公司须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最后出资日起30日内,按实际出资额登记变更注册资本及各成员的出资比例。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成员,须按承诺出资比例对公司在登记变更注册资本和成员出资比例之日前产生的财务义务承担责任。

5.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出资人在缴清出资额且本法第48条第2款b、c、đ点规定的出资人信息完整记入成员登记簿时成为公司的成员。在足额出资时,公司须向成员签发与其出资金额相应的出资额证书。”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7条,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是各成员承诺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出资额总值。成员须在取得企业注册证书之日起90日内,按企业设立登记时承诺的资产种类足额出资,不计出资资产运输、进口时间及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行政手续的时间。

成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撤资?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0条第2款,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公司撤回已出资额,本法第51、52、53、6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据此,欲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撤资的成员须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成员要求公司回购其出资额的撤资,见《2020年企业法》第51条,具体为:

– 成员对其已投反对票的成员委员会关于以下事项的决议、决定,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出资额:

+ 修改、补充公司章程中涉及成员、成员委员会权利义务的内容;

+ 公司重组;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回购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自通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决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发送给公司。

– 自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成员要求之日起15日内,公司须按市场价格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确定的价格回购该成员的出资额,双方另行协商价格的除外。仅在付清被回购的出资额后公司仍能清偿全部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付款。

– 公司不能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被要求回购的出资额的,该成员有权自由向其他成员或非成员转让其出资额。

成员转让出资额的撤资,见《2020年企业法》第52条,具体为:

– 除本法第51条第4款、第53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情形外,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有权按以下规定向他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 按公司中各成员出资比例,以相同的发售条件向其余成员发售该出资额;

+ 自发售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其余成员未购买或未全部购买的,按本款a点向其余成员发售的相同条件向非成员转让。

– 转让成员对公司仍享有与相关出资额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直至本法第48条第2款b、c、đ点规定的购买人信息完整记入成员登记簿。

– 成员出资额的转让或变更导致公司仅剩一名成员的,公司须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组织管理,并自转让完成之日起15日内登记变更企业登记内容。

《2020年企业法》第53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撤资:

– 公司成员为已故个人的,该成员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为公司的成员。

– 成员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个人的,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其财产管理人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行使。

– 成员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认知和行为自控有困难的,该成员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其代表行使。

– 在以下情况下,成员的出资额由公司按本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回购或转让:

+ 继承人不愿成为成员;

+ 本条第6款规定的受赠人未获成员委员会同意成为成员;

+ 公司成员为解散或破产的组织。

– 已故个人成员的出资额无继承人、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该出资额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 成员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按以下规定成为公司的成员:

+ 受赠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对象的,该人当然为公司的成员;

+ 受赠人不属于本款a点规定对象的,该人仅在获成员委员会同意时成为公司的成员。

– 成员使用出资额偿还债务的,受偿人有权按以下两种形式之一使用该出资额:

+ 经成员委员会同意的,成为公司的成员;

+ 按本法第52条的规定发售和转让该出资额。

– 公司成员为被羁押、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教育机构执行行政处理措施的个人的,该成员授权他人行使本人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 公司成员为被法院禁止执业、从事特定工作的个人,或公司成员为被法院禁止在公司经营行业、职业范围内经营、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商业法人的,该成员不得在该公司从事被禁止的职业、工作,或公司按法院决定暂停、中止相关行业、职业的经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向公司成员返还出资额的撤资,见《2020年企业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如下: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在向成员返还后仍能清偿全部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的,按成员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向成员返还部分出资额;

– 公司按本法第51条的规定回购成员的出资额;

– 注册资本未按本法第47条的规定由各成员足额按时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死亡后,其出资额如何处理?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3条关于已故公司成员出资额处理的规定如下:

– 公司成员为已故个人的,该成员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为公司的成员。

……

– 在以下情况下,成员的出资额由公司按本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回购或转让:

+ 继承人不愿成为成员;

+ 本条第6款规定的受赠人未获成员委员会同意成为成员;

+ 公司成员为解散或破产的组织。

– 已故个人成员的出资额无继承人、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该出资额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据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成员为已故个人的,该成员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将继承出资额并成为公司的成员。继承人不愿成为成员的,成员的出资额由公司回购或按规定转让。

已故个人成员的出资额无继承人、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该出资额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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