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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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怎样的组织?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如需购买土地建设公司总部,是否可以实施?

一、国有企业是怎样的组织?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条第11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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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包括按本法第88条规定由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

二、国有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如何?

国有企业可采取《2020年企业法》第88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的以下形式组织:

– 国有企业以下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管理,包括: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

+ 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但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企业除外。

– 按本条第1款a项规定由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包括: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经济集团的母公司、国有总公司的母公司、母子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按本条第1款b项规定由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包括:

+ 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两名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经济集团的母公司、国有总公司的母公司、母子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

+ 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独立的两名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90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国有企业管理组织结构的规定:

“第90条 管理组织结构

所有者代表机关决定国有企业以下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模式之一组织管理:

1. 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监事会;

2. 成员委员会、董事或总经理、监事会。”

三、国有企业能否购买土地建设企业总部?

依据第91/2015/NĐ-CP号法令第21条(经第140/2020/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2款和第6条第2款修订):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有权使用其管理、使用的资产、资金对外投资,其中包括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按《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使用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进行的境外投资。

+ 对外投资须遵守法律规定,符合主要经营行业,不影响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有效、保值增值。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不得使用资产、资金、划拨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向房地产业出资或投资(主要经营行业为按《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房地产经营行业的企业除外),不得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购买股份,但经所有者代表机关提议由政府总理决定的情形除外。

对国家资本投资经营总公司(SCIC),其对外投资按政府关于SCIC职能、任务和运作机制的法令执行,在房地产、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不受限制。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已向本款b项规定的领域出资、投资且未经政府总理许可的,须实施重组方案并按规定转让全部已投资资本。

– 所有者代表机关负责按规定检查、监督对外投资资本的管理和使用。企业向本条第1款规定的领域投资但未重组已投资款项的,所有者代表机关负责配合财政部向政府总理报告审议、决定,并按现行法律规定处理成员委员会或公司董事长的责任。

– 企业不得使用其正在租赁经营、借用、代管、受托加工、代理销售、寄售的资产对外投资。

– 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两名以上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对外投资资本管理,按本法令第三章第二节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在以下活动上受到限制:不得使用资产、资金、划拨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向房地产业出资或投资(主要经营行业为按《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房地产经营行业的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企业除外),不得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购买股份,但经所有者代表机关提议由政府总理决定的情形除外;不得使用企业正在租赁经营、借用、代管、受托加工、代理销售、寄售的资产对外投资。

另根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3条第1款:

“第3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术语理解为:

1. 房地产经营是指为盈利目的投资资金从事建设、购买、受让后出售、转让;租赁、转租、融资租赁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交易平台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或房地产管理服务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被限制投资房地产经营领域(主要经营行业为按《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房地产经营行业的国有企业除外)。企业购买土地建设总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经营,因此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综上,国有企业是按规定由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国有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国有企业在若干活动上受到限制,其中包括房地产投资、经营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购买土地建设总部不属于《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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