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登记证失效情况

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总理批准权限内的项目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顺序和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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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投资登记证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项目的运营;

– 根据接受国法律规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 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终止经营条件;

– 投资者将境外全部投资资金转移给外国投资者;

——自境外投资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后,投资者未按照国家管理机构登记的时间表实施或无法实施投资项目,且未办理调整投资项目进度的手续;

– 境外经济组织根据投资所在国法律解散或破产;

– 根据法院判决、决定和仲裁裁决。

2. 总理批准权限内的项目调整《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顺序和程序是什么?

总理批准政策或批准政策调整的项目调整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的顺序和程序按照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77条第3款的说明执行,具体如下:

  1. – 投资者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上申报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档案中的信息,并在未来15天内向计划投资部提交08套文件(包括01套原始文件)。当文件足够、数量符合规定时,计划投资部将收到文件;
  2. – 计划投资部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交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外交部、劳动荣军社会事务部、行业管理部以及投资者总部或常住地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征求意见;
  3. ——自收到书面意见和文件之日起15日内,被咨询机构须就其国家管理范围内的内容或交办的内容向计划投资部提出书面意见;
  4. – 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天内,计划投资部组织评估,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编制包括投资者要求调整内容的评估报告,提交总理审议批准境外投资政策或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
  5. ——申请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澄清的内容,计划投资部应书面通知投资者。经解释和补充,项目不符合报总理审议批准对外投资政策或批准调整对外投资政策的条件的,计划投资部应书面通知投资者不予调整对外投资登记证书;
  6. – 自收到计划投资部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总理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57条第8款规定的内容批准境外投资政策或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
  7.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总理批准境外投资政策的决定或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的决定后,主管机关、组织依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决定调整境外投资活动。境外;
  8. – 自收到总理根据本条 e 点的规定批准境外投资政策的决定或批准调整境外投资政策的决定以及根据本条 g 点的规定调整境外投资活动的决定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计划投资部应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并抄送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外交部劳动部、荣军社会事务部、行业管理部、投资者总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确认投资者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投资者业主代表机构(如有);
  9. – 如果总理不批准境外投资政策或不批准调整境外所有权投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收到总理意见的文件后,计划投资部应向投资者发出拒绝调整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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