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会计服务业务?会计服务业务的注册程序如何监管?

什么是会计服务业务?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三款,对会计服务业务的规定如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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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用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解释如下:

十三、会计服务业务是指提供会计服务,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等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依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的业务为:

 

谁有资格注册会计服务业务?

2015年会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允许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包括:

– 会计服务企业按以下类型设立:

+ 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公司;

+ 私营企业。

——企业符合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会计业务。

– 会计服务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会计服务企业,但向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出资在越南设立会计服务企业的情况除外。

– 外国会计服务企业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开展会计服务业务:

+ 向已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会计服务企业注资,设立会计服务企业;

+ 设立境外会计服务企业分支机构;

+ 按照政府规定提供跨境服务。

按照规定登记会计服务业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会计服务业务的登记条件,具体如下:

– 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获得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 至少有两名出资成员为执业会计师;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 按照政府规定确保企业执业会计师的出资比例和组织成员的出资比例。

-.当合伙企业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将被授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 至少有两名合伙人是执业会计师;

+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可获得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 拥有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

+ 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是一名执业会计师,同时也是一名董事。

– 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获得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

+ 允许境外会计服务企业根据境外会计服务企业总部所在国法律提供会计服务;

+ 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其中包括分所董事或总经理;

+ 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分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不得同时在越南的另一家企业担任管理或执行职务;

+ 提供外国会计服务的企业必须向财政部发送一份文件,确保其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承担所有义务和承诺。- 自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会计服务企业或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未获得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或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已被撤销,企业或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通知商业登记机构办理删除该短语的手续。以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提供“会计服务”。

* 会计服务业登记程序规定如下:

(1) 297/2016/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了文件记录原则:

– 文件和文凭的副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由主管当局认证。

– 申请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必须使用越南语。申请所附的外语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且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认证。

– 外国机构或组织签发的文件或在国外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文件必须根据越南法律进行领事认证,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免于领事认证的情况除外。

– 申请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组织必须对向财政部提交的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2) 第 297/2016/TT-BTC 号通知第 5 条规定,颁发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如下:

– 申请核发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材料应当符合会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包括:

+ 申请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 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同等价值文件的副本。

+ 执业会计师从事会计服务的注册证书副本。

+ 与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业务签订劳动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文件。

+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 承担外国企业责任的书面承诺,证明外国企业为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会计服务的许可证的文件。

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申请核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1规定的格式办理。

为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颁发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应按照本通知附件2规定的格式提出。- 申请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组织应向财政部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套文件,并缴纳鉴定费,以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本通知附件3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明格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提供会计服务的企业名称;提供外文会计服务的企业名称(如有);缩写名称(如果有);总部地址;

+ 会计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全称、董事(总经理)全称;

+ 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 会计服务业使用会计服务业资格证明书时必须遵守的条款和条件。

– 颁发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期限应符合会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颁发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期限如下:

——财政部自收到完整有效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如果拒绝,必须做出书面答复并明确说明理由。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有关问题需要明确的,财政部要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予以说明。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期限自收到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算。

但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会计服务:

会计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经营会计服务的人员或者直接履行会计服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他会计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是会计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行政或总会计师的生父、生母、养父、养母、妻子、丈夫、亲生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但会计单位是私营企业、个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 与该会计单位有经济和财务关系;

– 缺乏从事会计服务的专业能力或资格;

– 为与该会计单位有经济和财务关系的组织客户提供总会计师服务;

– 会计单位要求执行不符合职业道德标准或不符合专业和会计、财务要求的任务;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会计服务业务,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为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会计服务、总会计师服务、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以及会计工作内容内的其他业务。从事会计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会计业务经营资格,具备会计业务经营条件,办理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申请,不得属于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会计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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