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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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在越南代表处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什么是外国商人驻越南代表处?

根据2005年商法第3条第6款,对外商驻越南代表处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术语的理解如下:如下:

6.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是外国贸易商的附属单位,为开拓市场并开展越南法律允许的多项贸易促进活动而设立。”

2.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2005年商法第17条规定,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的权利如下:

“第17条.代表处的权利

1.在正确的目的、范围和时间下运作 该期限在设立许可证中规定

2. 租用总部,租用和购买代表处运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3. 根据越南法律招募越南人和外国工人在代表处工作。

4. 在越南获准经营的银行开设外币账户,且该账户只能用于代表处的活动办公室。

5. 根据越南法律,有代表处名称印章。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商法第 18 条。 2005 年对越南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义务作出如下规定:

“第 18 条。代表处的义务

1. 不得在越南开展直接盈利活动。

2.仅在本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贸易促进活动。

三、不得签订外商已签订的合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但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外商合法委托书或者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 根据越南法律缴纳税款、费用、收费并履行其他财务义务。

5. 根据越南法律报告代表处的活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外籍个人在越南代表机构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越南与越南现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关于对所得和资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第十五条关于受养个人劳务活动的规定,常有这样的规定:(摘录自协定)

“1. 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缔约国居民因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受雇是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的。如果受雇是在另一缔约国进行的,则所取得的金额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应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

a) 收款人在有关财政年度在另一国停留的时间总计不超过 183 天,并且

b) 支付报酬的雇主或雇主代表不是另一国居民,并且

c) 报酬不是由雇主在另一国设有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的。”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在代表机构从事公务工作的收入,如果同时满足上述a、b、c 3个条件,则只需在国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越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条件 (a):如果该个人是在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 12 个月期间内在越南居住少于 183 天的外国人,则将满足此条件。

– 对于条件 (b):对于个人直接与国外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外国公司任命在越南工作的情况,该个人必须执行为代表活动服务的任务办公室。代表处在运作过程中必须对个人的工作负责并承担风险,对个人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享有权利,对代表处驻越南办事处向个人支付的工作设施、工作地点和工资负责。因此,代表处被视为上述个人的真正雇主。

– 对于条件(c):如果代表处参与外国公司业务链中开展的活动。这些活动不再具有准备性和辅助性,而是有助于为外国公司创造利润的活动,例如谈判、签订合同、营销、广告、支持销售活动、提供服务、售后服务……在这些情况下,外国公司已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CSTT)来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因此,为此类代表处工作的个人将不符合条件。 (c) 上述。

要求税务部检查每项具体条件,以确定越南个人的纳税义务。如果以上三个条件不同时满足,则个人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现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在越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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