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的机票能否计入可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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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机票的费用,满足现行规定的发票、凭证条件时,公司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可扣除费用。需特别注意:按新的法律框架,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出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c项)——旧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不再适用。

一、销售机票的电子商务网站如何规范?

根据电子商务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网站是为货物买卖或服务提供活动的部分或全部流程而设立的电子信息页面,从展示、介绍到合同订立、支付和服务提供。在线机票销售网站是一种电子商务服务网站,须遵守网络环境下信息、合同订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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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票费用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条件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及其实施指导文件第320/2025/NĐ-CP号法令,员工出差机票费用满足以下条件时计入可扣除费用:费用实际发生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有按规定开具的合法发票、凭证;且达到规定门槛的支出满足非现金支付凭证要求。

对于通过网站购买的电子机票,企业应完整保存:电子机票、证明员工实际出行的凭证(如登机牌)、派员出差的决定或出差单,以及支付凭证。如以个人卡支付后由公司报销,须有允许的财务制度或内部规定及完整的报销凭证。

三、500万越南盾门槛与非现金支付凭证规定

这是企业最需要掌握的重要变化。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c项,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出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才符合计入可扣除费用的条件。旧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及2014年第3997/TCT-DNL号公函等以往指导)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框架。

实践中,大多数机票单次价值超过500万越南盾,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票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按规定的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而非现金支付,以确保费用在税务决算时被接受。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从总体层面理解法律问题。税收规定可能随时间和具体支付情形变化。如需确定企业所需的确切凭证和适当的支付方式,读者应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对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误用旧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导致决算时费用被剔除。
  • 现金支付高价值机票,缺乏非现金支付凭证。
  • 缺少登机牌或出差派遣决定,使税务机关怀疑费用的真实性。
  • 无关于个人垫付购票及报销的内部制度。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出差费用的合法性,就完善会计税务凭证和符合现行规定的支付方案提供咨询。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本所律师。

常见问题

员工出差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的机票能否计入可扣除费用?
可以,如满足条件:费用实际发生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有合法发票、凭证;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出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目前非现金支付凭证的门槛是多少?
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按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c项;旧规定的2000万越南盾门槛不再适用。

购买电子机票时企业须保存哪些凭证?
电子机票、证明实际出行的凭证(如登机牌)、派员出差的决定或出差单、支付凭证;个人垫付购票的须有内部制度和完整的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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