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是指国家证券委员会发布通知,终止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资格,当该公司不再满足公众公司条件时。程序按《2019年证券法》第38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规定执行。
一、何时审议取消公众公司资格?
根据第38条,公众公司有责任在实缴注册资本不足300亿越南盾之日(以最近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或股东结构不满足第32条第1款a项条件(至少10%有表决权股份由至少100名非大股东投资者持有)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证券委员会发送附有越南证券存管清算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的书面通知。自不再满足条件之日起满1年公司仍未满足条件的,国家证券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公众公司资格。
二、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和程序
- 公司按财政部长规定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提交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材料。
- 等待取消期间,公司须完全履行适用于公众公司的规定,直至国家证券委员会发布取消通知。
- 收到国家证券委员会取消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司有责任在公司网站和国家证券委员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取消事宜。
- 取消后,公司不再承担按公众公司标准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义务,但作为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仍须遵守《2020年企业法》。
三、对股东和股票交易的影响
取消公众公司资格不终止股东资格——股东仍持有股份,按章程和《2020年企业法》行使权利。但是,公司股票不再在集中证券交易系统(UPCoM/证券交易所)作为公众公司交易;转让按民事协议进行并在公司登记。公司如想重新成为公众公司,须在满足第32条条件时重新登记。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从总体层面理解法律问题。材料的具体规定按财政部文件执行。如需咨询,读者应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对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不满足条件时未向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
- 在正式取消通知前停止履行公众公司义务。
- 未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取消事宜。
- 将取消公众公司资格与公司解散混淆。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就公众公司资格登记、取消程序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咨询。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本所律师。
常见问题
公司何时被审议取消公众公司资格?
自不再满足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足300亿越南盾或股东结构不满足第32条第1款a项)之日起满1年公司仍未满足条件的,国家证券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公众公司资格(《2019年证券法》第38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
取消公众公司资格后,股票还能交易吗?
股票不再在集中证券交易系统作为公众公司交易;股份转让按民事协议进行并在公司登记。
被取消资格的公司还有信息披露义务吗?
不再承担按公众公司标准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义务,但作为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仍须遵守《2020年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