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企业可以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吗?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条关于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权利规定:
“第3条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的权利
1. 外国贸易商可根据越南作为成员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越南的承诺,在越南设立其代表处、分公司。
2. 同一外国贸易商不得在一个省、中央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超过一家同名称的代表处或分公司。”
根据《2005年商法》第6条第1款,外国贸易商的定义如下:
贸易商包括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以及独立、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并已注册经营的个人。
据此,外国贸易商可理解为依法成立的外国经济组织,以及独立、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并已注册经营的外国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贸易商(企业)有权在越南设立其代表处。但是,外国企业须满足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规定的代表处设立许可条件:
- 外国贸易商已按其所属参加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地区法律成立并注册经营,或被该等国家、地区法律认可;
- 外国贸易商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1年;
- 外国贸易商的营业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规定有经营期限的,该期限自提交材料之日起至少剩余1年;
- 代表处的经营内容须与越南作为成员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越南的承诺相符;
- 代表处的经营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外国贸易商不属于参加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地区的,代表处的设立须经主管专业领域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以下统称主管部长)批准。
2. 外国企业代表处如何设立?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须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0条和第11条准备材料并办理手续:
* 1套材料包括:
- 按工贸部样式填写的代表处设立许可申请书,由外国贸易商有权限代表签署;
- 外国贸易商的营业注册证书或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 外国贸易商委派/任命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确认最近财政年度纳税或财务义务履行情况的文件,或同等文件,由外国贸易商成立地的有权机关、组织签发或确认,证明外国贸易商在最近财政年度的存续和经营情况;
- 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越南籍)复印件,或护照(外国籍)复印件;
- 代表处总部拟设地点的材料,包括:
- 谅解备忘录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证明贸易商有权使用该地点作为代表处总部的材料复印件;
- 按本法令第2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代表处总部拟设地点材料复印件。
本条第1款b、c、d、đ点(代表处负责人为外国人时护照复印件的情形)规定的材料须译成越南语并按越南法律规定认证。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材料须经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认证或领事合法化,依越南法律规定执行。
* 代表处设立许可的办理顺序和手续:
- 外国贸易商将材料直接、通过邮寄或在线(符合条件时)提交至代表处拟设地的许可机关。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检查材料,材料不完整、不合法的,要求补充。材料补充要求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最多提一次。
-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外,自收到完整合法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向外国贸易商颁发或不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拒绝颁发许可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 属于本法令第7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以及代表处的设立尚未由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自收到完整合法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专业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主管专业部自收到许可机关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表明同意或不同意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许可机关自收到主管专业部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国贸易商颁发或不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不颁发许可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3. 外国企业代表处有哪些纳税义务?
外国企业在越南的代表处须履行以下税种的纳税义务:
- 营业执照税(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
- 个人所得税。
(1)关于营业执照税:
更新提示: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营业执照税已停止征收;第139/2016/NĐ-CP号法令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已被第362/2025/NĐ-CP号法令废止。以下引用的规定仅具有历史参考价值。
根据第65/2020/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款(此前关于营业执照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后不再适用),营业执照税纳税人规定如下:
营业执照税纳税人是按第139/2016/NĐ-CP号法令第2条规定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但该法令第3条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如下:
营业执照税纳税人是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的组织、个人,但该法令第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包括:
- 依法成立的企业。
- 按《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 政党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单位的经济组织。
-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
- 本条第1、2、3、4、5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场所(如有)。
-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
可见,在2026年1月1日停止征收营业执照税之前,外国企业的代表处属于营业执照税的纳税对象。
但是,根据第65/2020/TT-BTC号通知第1条第2款(此前关于营业执照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后不再适用),营业执照税减免情形规定如下:
营业执照税减免情形按第139/2016/NĐ-CP号法令第3条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执行。第139/2016/NĐ-CP号法令第3条第1、2款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的营业执照税减免情形适用。
其中规定:
以下对象在成立或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营业执照税:
- 新成立的组织(被授予新税号、新企业代码)。
- 首次开始生产经营的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
- 在免征营业执照税期间,组织、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的,该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场所在组织、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免征期间内免征营业执照税。
因此,在2026年1月1日停止征收营业执照税之前,外国企业的代表处若是在企业免征营业执照税期间内成立的,可能无须缴纳营业执照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
代表处负责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代表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现行法律依据是《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经国会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自2026纳税年度起适用)。《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2012年、2014年修订……)和第111/2013/TT-BTC号通知不再作为新纳税年度的适用依据。
总之,外国企业如充分满足规定条件,可在越南设立其代表处。代表处的纳税义务包括缴纳营业执照税(2026年1月1日停止征收前;免征情形除外)以及代表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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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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