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登记材料申报内容伪造的,个体户登记证书是否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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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登记证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2条关于个体户登记证书的规定如下:

– 个体户登记证书签发给按本法令规定成立和经营的个体户。个体户在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获得个体户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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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 个体户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命名;

+ 有合法的个体户登记材料;

+ 按规定缴足个体户登记规费。

– 个体户登记证书根据个体户登记材料中的信息签发,该信息由个体户设立人自行申报并自行负责。

– 个体户登记证书上的信息自签发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个体户自签发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的除外。个体户登记的经营开始日期晚于个体户登记证书签发日期的,个体户自登记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职业的除外。

– 个体户可直接在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领取个体户登记证书,或登记并付费通过邮寄领取。

– 个体户有权要求乡级经营登记机关签发个体户登记证书副本,并按规定缴费。

据此,要获得个体户登记证书需满足:

+ 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 个体户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命名;

+ 有合法的个体户登记材料;

+ 按规定缴足个体户登记规费。

发现个体户主在个体户登记材料中伪造申报内容的,个体户登记证书是否会被吊销?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3条关于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规定如下:

– 个体户在以下情形下被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

+ 个体户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为伪造;

+ 连续停止经营超过0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

+ 个体户由无权设立个体户的人设立;

+ 自报告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个体户未按本法令第16条第6款的规定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

+ 按法律规定根据法院决定或主管机关的提议的其他情形。

– 个体户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为伪造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发出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登记变更个体户登记内容材料为伪造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发出通知,取消根据伪造信息作出的个体户登记内容变更,并根据此前最近的合法材料签发个体户登记证书,同时通知主管机关依法考虑处理。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要求个体户重新制作材料以考虑签发个体户登记证书。个体户可将后续各次变更登记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 个体户连续停止经营超过0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或未按本条第1款dd项的规定报送报告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违法行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个体户主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说明情况。自通知载明的期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期满,被要求的人未到场或说明未被接受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负责与有关国家管理机关配合,审议个体户的说明内容。

– 个体户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违法行为发出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个体户由无权设立个体户的人设立的:

+ 个体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无权设立个体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违法行为发出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个体户由家庭户成员设立且有成员无权设立个体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个体户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变更该个人。逾期未登记变更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就违法行为发出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法院决定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自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院决定作出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主管国家机关按法律规定提出的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书面提议的,自收到吊销提议书面之日起10日内,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手续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

– 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决定作出后,个体户须按本法令第92条的规定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但因税务管理机关提议强制追缴税款而被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除外。

–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税务管理机关要求取消吊销决定并在个体户因强制追缴税款被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后恢复个体户登记证书的文书的,自收到提议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吊销决定并为个体户恢复个体户登记证书。

据此,个体户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为伪造属于吊销个体户登记证书的情形之一。

个体户终止经营的规定如何?

根据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2条关于个体户终止经营的规定如下:

– 终止经营时,个体户须向已登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终止个体户经营通知。通知须附以下文件:

+ 税务机关关于税号效力终止的通知;

+ 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户情形下家庭户成员关于终止个体户经营的会议纪要副本;

+ 个体户登记证书原件。

– 个体户在提交终止个体户经营材料前,负责足额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及未履行的财务义务,但个体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审议材料的合法性,并就个体户的经营终止事宜向个体户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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