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在越南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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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的分公司被吊销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是否终止经营?

1. 根据法律,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在哪些情形下终止经营?

法令07/2016/NĐ-CP第35条关于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情形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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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外国贸易商的请求。

– 外国贸易商根据其设立或登记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终止经营时。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国贸易商未申请延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发证机关不同意延期。

– 按本法令第44条规定被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

–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公司不再满足本法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根据法令07/2016/NĐ-CP第35条第4款,您所在的分公司被吊销设立许可证的,属于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情形。

2.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终止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须准备法令07/2016/NĐ-CP第36条具体规定的以下文件、材料:

– 材料1套,包括:

  • 按工商部格式的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通知,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发证机关不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文件复印件(本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或发证机关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复印件(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 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欠款;
  • 员工名单及员工现有的相应权益;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正本。

– 外国贸易商及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对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 代表处在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终止经营,将代表处总部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或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终止经营材料仅包括本条第1款a项和đ项规定的文件。

终止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时,您需要准备齐全上述文件、材料。

3.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解决顺序、程序如何规定?

解决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须按法令07/2016/NĐ-CP第37条规定的顺序、程序进行:

– 外国贸易商直接、通过邮寄或在线(符合适用条件的)向发证机关提交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材料。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检查材料,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要求补充。在整个材料解决过程中,最多要求补充一次。

– 自收到齐全、合法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在其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布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信息。

以上是关于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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