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在越南设立的分公司被吊销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是否终止经营?
1. 根据法律,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在哪些情形下终止经营?
法令07/2016/NĐ-CP第35条关于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情形规定如下:
– 根据外国贸易商的请求。
– 外国贸易商根据其设立或登记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终止经营时。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外国贸易商未申请延期。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发证机关不同意延期。
– 按本法令第44条规定被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
–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公司不再满足本法令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根据法令07/2016/NĐ-CP第35条第4款,您所在的分公司被吊销设立许可证的,属于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情形。
2.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终止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须准备法令07/2016/NĐ-CP第36条具体规定的以下文件、材料:
– 材料1套,包括:
- 按工商部格式的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通知,由外国贸易商有权代表签署,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发证机关不延期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文件复印件(本法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或发证机关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决定复印件(本法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
- 债权人名单及未清偿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会保险欠款;
- 员工名单及员工现有的相应权益;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正本。
– 外国贸易商及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对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 代表处在一个省、直辖市或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终止经营,将代表处总部迁至另一个省、直辖市或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的,代表处终止经营材料仅包括本条第1款a项和đ项规定的文件。
终止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时,您需要准备齐全上述文件、材料。
3.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解决顺序、程序如何规定?
解决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须按法令07/2016/NĐ-CP第37条规定的顺序、程序进行:
– 外国贸易商直接、通过邮寄或在线(符合适用条件的)向发证机关提交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材料。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检查材料,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要求补充。在整个材料解决过程中,最多要求补充一次。
– 自收到齐全、合法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在其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布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信息。
以上是关于外国贸易商分公司终止经营的最新法律规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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