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有逾期贷款的合作社启动破产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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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仅在合作社已丧失清偿能力且申请人为无担保债权人或部分担保债权人的情形下。根据《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法)第38条,全额担保债权人无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企业、合作社自债务到期日起6个月后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即被认定为丧失清偿能力。

1. 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有逾期贷款的合作社启动破产程序吗?

可以,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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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丧失清偿能力:自债务到期日起6个月未履行清偿义务(《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

– 申请人为无担保债权人或部分担保债权人(第142/2025/QH15号法第38条第1款)。全额担保债权人不属于有权申请的主体。

因此,并非所有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债务须已逾期超过6个月,且债权人须为无担保或部分担保债权人。

2. 破产程序启动申请须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启动申请须包含《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规定的基本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合作社的名称、地址;合作社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到期债务(金额、到期时间、逾期时长);证明合作社丧失清偿能力的依据;随附文件、证据清单(信贷合同、放款凭证、债务对账单、催收函等)。

3. 破产程序启动申请的处理期限

法官自分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审查申请并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通知申请人缴纳破产费、预缴破产费用;申请内容不全的,通知修改、补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退回申请。处理通知须为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及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合作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14年破产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由《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法)替代。《2014年破产法》中的”3个月”时限已变更为第142/2025/QH15号法中的”6个月”。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案件的准确法律依据,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常见风险提示

债务尚未逾期6个月即申请,或由全额担保债权人申请的,法院将退回申请。企业应注意政府就《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申请条件作出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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