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能否兼任另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职务的规定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中规定如下: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6.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以下职务:
a) 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b) 另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 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
d) 依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7. 代表处负责人经外国贸易商授权订立合同、修改、补充已订立合同的,外国贸易商须就每次订立合同、修改、补充已订立合同出具书面授权。
8. 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以下职务:
a) 另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b) 同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c) 依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以下职务:
(1) 另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2) 同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
(3) 依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另一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职务。
外国贸易商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须办理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调整手续?
外国贸易商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 中规定如下:
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情形
外国贸易商在以下情形下须办理代表处、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手续:
1. 外国贸易商的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
2. 外国贸易商经营内容中与分支机构在越南经营内容直接相关的部分变更。
3. 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4. 代表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5. 代表处、分支机构经营内容变更。
6. 代表处总部地址在同一中央直辖省、直辖市内或同一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地理区域内变更。
7. 分支机构总部地址变更。
因此,根据规定,外国贸易商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须办理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手续。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就哪些事项对外国贸易商负责?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在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1.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须在其经外国贸易商授权的范围内,就其本人及代表处、分支机构的活动对外国贸易商负责。
2.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在超出外国贸易商授权范围开展活动时,须对其本人的活动负责。
3.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在离境越南时,须依法书面授权他人行使代表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授权须经外国贸易商同意。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仍须对已授权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负责。
因此,根据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在其经外国贸易商授权的范围内,就其本人及分支机构的活动对外国贸易商负责。
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在超出外国贸易商授权范围开展活动时,须对其本人的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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