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能否使用多枚印章?
(1) 根据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条——调整范围
“1. 本法令规定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单位、越南共产党组织系统机关、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协会组织、社会基金、慈善基金、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在越南活动的外国组织以及依法成立、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的印章管理和使用。
2. 本法令不调整:
a) 按《企业法》和《投资法》规定登记、活动的企业的印章管理和使用;
b) 标题章;日期、月份、年份章;公文收文章;签名章。”
(2) 根据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5条关于代表处印章使用条件的规定如下:
“1.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只有在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主管机关的决定中规定允许使用印章时方可使用印章;使用前必须登记印章式样。
2. 带有国徽的印章的使用,必须在规定机关、组织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的法律、法令、法令或政府总理决定中规定,或在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
3. 依法具有颁发毕业证书、证书和附照片证件或封存文件职能的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可使用钢印、缩小印或封蜡印。
4.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只能使用一枚按有权限国家机关规定式样的印章。
确需使用与已发放印章相同种类(湿印、钢印、缩小印、封蜡印)的增刻印章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增刻湿印,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b)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自行决定增刻钢印、缩小印、封蜡印;
c) 经济组织自行决定增刻印章。”
因此,在您的情况中,法律不限制代表处增刻新印章。
代表处登记增刻印章的材料包括哪些文件?
根据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6条,代表处申请登记增刻印章的材料如下:
–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登记增刻湿印: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增刻湿印的文书。
– 机关、组织和国家职务登记增刻钢印、缩小印、封蜡印:机关、组织负责人或国家职务的增刻印章登记申请文书。
– 经济组织登记增刻湿印、钢印、缩小印、封蜡印: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增刻印章登记申请文书。
据此,在您的情况中,只需经济组织负责人出具的增刻印章登记申请文书。
哪个机关受理代表处印章式样登记材料?
根据第99/2016/NĐ-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印章式样登记机关如下:
– 省、中央直辖市公安厅行政管理治安警察处负责登记印章式样;对机关、组织签发、换发、补发印章式样登记证书,包括:
+ 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国会代表团、省及中央直辖市国会代表团办公室;省人民议会办公室;
+ 中央部委行业组织系统在地方的机关;
+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镇、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当级别;这些机关的直属单位;
+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县、镇、省辖市人民法院及相当级别;这些机关的直属单位;
+ 省、中央直辖市公安厅;省、中央直辖市消防警察;县、镇、省辖市公安;乡、坊、镇公安;这些机关的直属单位;
+ 省级公安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县级公安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省级公安所属临时羁押所、这些机关的直属单位;
+ 省级公安安全调查机关、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县级公安刑事警察调查机关;这些机关的直属单位;
+ 乡级军事指挥部、基层机关、组织军事指挥部;
+ 省级、县级民事判决执行机关;
+ 省级、县级人民委员会直属专业机关、事业单位、这些机关、组织的直属单位;
+ 越南共产党组织系统、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经地方主管机关成立或许可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这些机关、组织的直属组织;
+ 经地方主管机关成立或颁发活动登记证书或活动许可证的经济组织及其直属组织;
+ 经地方主管机关许可活动的无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
+ 省级、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国会代表选举委员会,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县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乡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选举组;
+ 经地方主管机关成立或许可活动的其他组织;
+ 本条第1款规定的印章式样登记机关授权的部分情形。
因此,在此情况中,省、中央直辖市公安厅行政管理治安警察处负责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印章式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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