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不正当招揽客户是《2018年竞争法》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的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实施该行为的企业按第75/2019/NĐ-CP号法令第20条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亿至2亿越南盾。
1. 什么是不正当招揽客户?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45条,不正当招揽客户通过以下形式实施:(a) 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或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促销、与商品、服务相关的交易条件的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息,以吸引其他企业的客户;(b) 将本企业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企业同类商品、服务进行比较,但无法证明比较内容。
2. 具体处罚标准
根据第75/2019/NĐ-CP号法令第20条:(i) 对不正当招揽客户行为处1亿至2亿越南盾罚款;(ii) 如违法行为在两个及以上省、中央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处以上标准的两倍罚款(即2亿至4亿越南盾)。此外还适用附加处罚:限期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的使用权或限期停业;没收违法物品、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补救措施:强制公开更正;清除商品、包装、经营手段、物品上的违法要素。注意:上述罚款标准适用于组织;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个人按组织标准的一半处罚(第75/2019/NĐ-CP号法令第5条第7款)。
3. 与正当竞争的区分
企业可以通过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合法促销活动吸引客户——这是正当竞争。违法的界限在于信息的虚假/误导性,以及以不诚信手段吸引其他企业客户的目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向国家竞争委员会投诉,并根据《2018年竞争法》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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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提供关于产品的虚假信息以吸引竞争对手的客户。
– 与竞争对手比较产品但无法证明。
– 在多省范围内违法被处两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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