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转换所有制形式时是否须清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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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单位转换所有制形式时是否须按法律规定清查资产?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40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资产清查的规定:

(1)资产清查是对现有资产、资金来源的数量进行称、量、点数,对资产质量和价值进行确认和评估,以与会计账簿数据核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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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单位在以下情形须清查资产:

– 会计年度期末;

– 会计单位被分立、拆分、合并、兼并、解散、终止经营、破产或出售、出租;

– 会计单位转换类型或所有制形式;

– 发生火灾、洪水及其他异常损失;

– 按主管国家机关决定重新评估资产;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资产清查后,会计单位须编制清查结果汇总报告。实际清查数据与会计账簿记录数据有差异的,会计单位须查明原因,并在编制财务报表前将差异及处理结果记入会计账簿。

(4)清查须真实反映资产及资产形成来源。编制和签署清查结果汇总报告的人须对清查结果负责。

据此,会计单位转换所有制形式的,须按法律规定清查资产。

二、会计资料如何保管和归档?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41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会计资料保管、归档的规定:

(1)会计资料须由会计单位在使用和归档过程中完整、安全地保管。

(2)会计资料被暂扣、没收的,须有笔录及会计资料复印件;会计资料遗失或毁损的,须有笔录及复印件或确认书。

(3)会计资料须自会计年度结束或会计工作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归档。

(4)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会计资料的保管和归档。

(5)会计资料按以下期限归档:

– 用于会计单位管理和经营的会计资料至少05年,包括不直接用于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凭证;

– 直接用于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报表至少10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有史料价值、对经济、安全、国防有重要意义的会计资料永久保存。

(6)政府具体规定本条第5款须归档的各类会计资料、归档期限、归档期限起算时间、归档地点和归档会计资料的销毁程序。

三、转换所有制形式时的会计工作如何规定?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47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转换类型或所有制形式时会计工作的规定:

“第47条 转换类型或所有制形式时的会计工作

1. 转换类型或所有制形式的会计单位须实施以下工作:

a) 结账、清查资产、确定未偿债务、编制财务报表;

b) 移交全部资产、未偿债务,编制移交笔录,并按移交笔录记账;

c) 向转换后的会计单位移交全部会计资料。

2. 转换后的会计单位根据移交笔录按本法规定开账、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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