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广告企业驻越南代表处可以直接经营广告吗?

评价这篇文章

简短回答:不可以。外国广告企业驻越南代表处只能开展广告促销活动,不得直接经营广告服务。这是《2012年广告法》(2025年合订本04/VBHN-VPQH,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第3款规定的强制性法律限制。

外国广告企业代表处的现行法律框架

自2026年1月1日起,《2012年广告法》经第75/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此后,自2026年2月15日起,政府第342/2025/NĐ-CP号法令生效,全面替代此前的第181/2013/NĐ-CP号法令和第11/2019/NĐ-CP号法令。

相关法律服务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

如您正在准备签署、审查合同,或因合同发生争议,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条款、法律风险及合适的处理方案。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最重要的新变化:根据第342/2025/NĐ-CP号法令第23条,外国广告企业驻越南代表处的设立许可现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执行——即适用与其他行业一样的外国贸易商代表处通用许可机制,不再像以前那样适用广告行业单独的程序。

关于经营原则,《广告法》(合订本)第41条仍保留核心规定:

  • 外国广告企业获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
  • 代表处只有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
  • 代表处只能促销广告,不得直接经营广告服务;
  • 政府规定许可的权限、卷宗、顺序、程序。

代表处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可以做:代表处是外国广告企业的附属单位,履行联络处和广告促销职能——例如介绍能力、了解市场、为境外母公司推动广告合作机会。

不可以做:代表处不得签订广告服务经营合同,不得直接向越南客户提供广告服务,不得像独立企业一样开展营利性活动。

如果外国广告企业想在越南直接经营广告服务,法律提供了另一条路径:与越南广告服务经营者按合资和商业合作合同形式合作、投资,遵守投资法规定(《广告法》第40条)。换句话说,要做服务,必须投资设立法人或合适的商业存在形式,而不能用代表处来经营。

目前代表处设立许可程序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42/2025/NĐ-CP号法令第23条引用):

  • 许可机关:代表处拟设驻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厅(设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内的,由园区管委会办理);
  • 卷宗: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0条执行,包括规定格式的申请书、证明外国贸易商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法律证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财务报告或同等文件、任命/指派代表处负责人的文件;外国证件须按规定翻译成越南文并办理领事认证;
  • 办理期限:自收到齐全有效卷宗之日起07个工作日;拒绝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条件:外国贸易商依法成立、登记经营,且自成立/登记之日起已经营至少01年(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

需要了解的过渡规定

根据第342/2025/NĐ-CP号法令,2026年2月15日前按第181/2013/NĐ-CP号法令颁发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继续适用至按法律规定被替代或撤销之时。正在办理中的卷宗按接卷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本文按目前生效的法律更新,其中第181/2013/NĐ-CP号法令和第11/2019/NĐ-CP号法令已于2026年2月15日失效。企业不应再将旧表格、旧权限(省级人民委员会)和旧流程用于新的卷宗。

常见风险提示

最大的风险是代表处超出”广告促销”范围,实际签订、履行广告服务合同——该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影响许可证的效力。此外,按旧机制提交卷宗(寄送省级人民委员会、使用第10/2013/TT-BVHTTDL号通知的表格)将导致卷宗不被受理。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代表处设立条件、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准备卷宗、与工商厅对接,并在企业想在越南直接经营广告服务时就合适的投资结构提供咨询。就企业的具体情况获得咨询,敬请联系ANT Legal律师。

相关文章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审机关责任的规定

依法办理企业经济集中申报的卷宗

食品安全行政违法处罚原则

转让出资额是否须办理企业类型转换?

代表处商业活动处罚金额的规定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