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遵循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3条的一般原则(经修改补充):一切违法行为须及时发现、制止,严肃处理;处罚须迅速、公开、客观、依法定权限;依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及从重、从轻情节;一事不再罚。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罚款标准适用第115/2018号法令(经第124/2021号法令修改)。
法律依据
- 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经修改补充)——第3条(处罚原则);
- 第115/2018号法令(经第124/2021号法令修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 2010年《食品安全法》。
处罚原则(《行政违法处理法》第3条)
- 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须及时发现、制止,严肃处理;一切后果须按规定消除;
- 处罚须迅速、公开、客观、依法定权限进行,保障公平、合法;
- 处罚须依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违法主体及从重、从轻情节;
- 仅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 一事不再罚;多人共同实施一违法行为的,每人均受处罚;一人实施多违法行为的,对各行为分别处罚;
- 处罚机关有责任证明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个人、组织有权陈述、申诉。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 具体违法行为和罚款标准(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经营、没收、销毁等)适用第115/2018号法令(经第124/2021号法令修改);
- 例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书(须取得的情形)、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未取得食品安全知识证书,均可被处罚;
- 除罚款外,还可适用消除后果措施:责令召回、销毁不安全食品等。
重要提示
- 不得机械适用一般处罚原则——每行为须对照第115/2018号法令(经修改)的具体条款;
- 处罚决定如依据、权限、程序不当,可申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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