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禁止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惯例等准则,对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2.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 年《竞争法》第 45 条规定了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 以下形式侵犯机密商业信息:

+ 通过反对拥有该信息的所有者的安全措施来访问和收集机密商业信息;

+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披露或使用机密商业信息。|

– 通过威胁或胁迫行为胁迫其他企业的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迫使他们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或停止与该企业进行交易。

– 提供有关其他企业的不真实信息。直接或间接提供有关企业的不真实信息,对该企业的声誉、财务状况或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 通过直接或间接阻碍或中断另一企业的合法业务运营来扰乱该企业的业务运营。

– 在此以下列形式非法招揽客户:

+ 向客户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该企业或该企业为吸引其他企业的客户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服务、促销以及交易条件;

+ 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但无法证明其内容。

– 低于总成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导致或可能导致从事同类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其他企业被淘汰。

– 其他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招揽客户的行为之一。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不正当竞争:“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但不能证明其内容的。”

3.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形式和补救措施

2018年竞争法第110条规定了处理违法行为的原则、处理违法行为的形式以及补救违反竞争法后果的补救措施如下:

-违反竞争法的组织和个人将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有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给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对于每一次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违法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受到下列主要制裁形式之一:

+警告;

+罚款

–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反竞争法的组织和个人还可能受到以下一种或多种附加形式的制裁:

+ 吊销商业登记证书或同等文件,剥夺使用许可证和执业证书的权利;

+ 没收用于违反竞争的证据和手段

+ 没收违法所得利润。

– 除上述制裁外,违反竞争法的组织和个人还可能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垄断地位的企业进行重组;

+ 删除合同、协议或商业交易中的非法条款;

+ 分割、分离、转售经济集中后成立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和资产;

+ 经济集中后成立的企业的货物、服务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或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条件受国家主管机关控制;

+ 公开整顿声明;

+ 克服违规影响的其他必要措施。

– 政府详细规定了每项违反竞争法的制裁形式和补救措施。

特别是罚款方面,2018 年《竞争法》第 111 条第 3 款规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最高罚款为根据 2018 年竞争法第 111 条第 5 款的规定,组织的最高罚款为 2,000,000,000 越南盾,个人的最高罚款为 1,000,000,000 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