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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英语老师给员工授课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时可以扣除会员吗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确定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邀请英语教师为员工授课的费用是否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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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邀请英语教师为员工授课的费用是否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

根据 第78/2014/TT-BTC号通知 第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经 第119/2014/TT-BTC号通知 第6条第2款修订,以及 第96/2015/TT-BTC号通知 第4条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邀请英语教师为员工授课的费用是否被视为可扣除的费用,规定如下:

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

1. 除本条第2款所列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只要完全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扣除所有费用:

a)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b) 具有依法规定的充分合法发票和凭证的费用。

c) 当一次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发票金额为2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价格含增值税)时,支付时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2.30。不属于应税收入的支出,下列支出除外:

– 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福利费用,例如:为员工及其家庭支付的丧葬和结婚费用;假期费用、治疗补助费用;支持在培训机构额外学习知识的费用;用于支持受自然灾害、敌人破坏、事故和疾病影响的工人家庭的费用;奖励学业成绩好的员工子女的费用;为员工提供节假日、新年差旅费支持;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及其他自愿性保险的费用(本条第2.6点所指的为员工购买的人寿保险费用、第2.11点所指的为员工的自愿性退休保险费用除外)及其他福利费用。上述福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记账合理的可扣除费用,公司必须满足上述第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需要有条件证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发生费用。

此时,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聘请教师的目的,即英语培训是否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能够证明符合相关发票和支付凭证的条件,则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记为可扣除费用。

相反,如果邀请英语教师为员工授课不服务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可视为对员工的福利费用。

若该福利费用不超过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一个月平均工资,则该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记为合理的可扣除费用。

2. 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经2013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4款修订和补充,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 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税所得额减去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

2. 应税所得额等于收入减去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扣除费用再加上其他收入,包括来自境外的收入。

3. 房地产转让活动、投资项目转让、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转让所得,必须分别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投资项目转让所得(矿产勘查和开采项目除外)、投资项目参与权转让所得(矿产勘查和开采项目参与权转让除外)、房地产转让所得,如有亏损,该亏损应当在纳税期间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相抵扣。

政府应对本条的实施进行细化指导。

因此,纳税期间的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应税所得额减去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确定的。

3. 企业只能在其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吗?

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的规定载于 第78/2014/TT-BTC号通知 第12条,内容如下:

确定原则

企业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款。若企业在总部所在地以外的省或直辖市有设有从属会计并实际经营的生产场所(包括加工和装配场所),应在总部所在地和生产场所所在地分别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款规定的应纳税款分配不适用于企业设有工程、工程项目或建筑施工设施且实施从属会计的情况。

因此,企业应在其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企业在总部所在地以外的省或直辖市设有具有从属会计的生产场所(包括加工和装配场所),则企业所得税金额应在总部所在地和生产场所所在地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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