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纳税?企业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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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具体如下:

-企业 企业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

– 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越南设有或没有常设机构;

– 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单位;

–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产生收入的组织。

因此,如果您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奖励、免税和减税的情况外,您可以参阅此处了解更多信息。

根据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143条,对逃税行为的规定如下:

– 未能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自依照本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文件期限或者延期报送纳税申报文件期限届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报送纳税申报文件。

– 未能在会计账簿中记录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收入。

– 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不得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填写的金额低于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付款金额。

– 使用不合法的发票、单据,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活动中非法使用发票核算货物、进项,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增加免征税额、应减税额或者增加应扣税额、应退税额、应纳税额。

——利用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或者实际交易价值的凭证、单据,错误确定应纳税额、免征税额、减税额、应退税额、应纳税额。

– 货物清关后未补充纳税申报资料,错误申报实际进出口货物的。

– 故意不申报或申报错误的进出口货物税款。

– 与托运人串通进口货物以逃税。

– 将不属于征税、免税、免税考虑的商品用于不正当用途,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改变用途。

– 纳税人在业务活动暂停或暂时停止期间有业务活动但未通知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因偷税漏税受到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未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未提交纳税申报文件、90天后提交纳税申报文件但未缴纳税款;

+ 应纳税额90日后,纳税人已向国家预算缴纳全额税款和滞纳金利息后,在税务机关宣布税务稽查或税务检查决定或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记录之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因此,不缴税就被视为逃税。并将因逃税而受到惩罚。

逃税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规定,逃税的处罚如下: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一种或多种情有可原的,按逃税数额一次性罚款:

– 未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自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届满之日起或自纳税申报表提交延期届满之日起90天后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但本令第13条第4款和第5款b点和c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未在会计账簿中记载与确定应纳税额有关的收入、未申报、申报错误导致应纳税额不足或者退、免、减税额增加的,但本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除外;

– 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不开具发票,除非纳税人已就相应纳税期限内销售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申报纳税;开具货物和服务销售发票,货物和服务的数量和价值不正确,申报税款低于实际税款,并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发现;

– 使用非法发票;违法使用发票申报税款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增加退税额、免征税额、减税额的;

– 使用非法文件;非法使用文件;使用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或者实际交易金额的凭证、单据,错误确定应纳税额、免、减税额或者退税额;准备销毁不正确的物资、货物、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增加退、免、减税额的程序和文件;

– 将不属于征税、免税、免税考虑的商品用于不正当用途,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改变用途或纳税;

– 纳税人在请求停止或暂时停止经营活动期间有经营活动,但未通知税务机关,但本令第十条第四项b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纳税人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无加重或减轻情节的,处逃税额 1.5 倍的罚款。

+ 纳税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逃税额二倍的罚款。+ 纳税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有两种情节严重的,处逃税额2.5倍的罚款。

+ 纳税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并有三项以上情节严重的,处逃税额三倍的罚款。

+ Remedial measures:

– 对本条第1、2、3、4、5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强制将逃税全额缴入国家预算。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逃税行为,超过诉讼时效的,不以偷税罪处以罚款,但纳税人必须按照本令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期限,全额缴纳逃税款和按逃税额计算的滞纳金,计入国家预算。

– 对本条第1、2、3、4、5款规定的行为强制调整税务记录中的损失和可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如有)。

– 对本条第一款b、dd、e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后发现,未减少或未退还应纳税款,或者未增加免征、减征税款的,依照本令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根据2015年刑法第200条第5款(经2017年刑法修改法第1条第47款b点修订),对商业法人逃税行为的规定如下:

+ 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逃税金额为 2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 越南盾以下或 10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但因逃税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犯罪或其中一项犯罪而被定罪 in the articles.根据本法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和196条,如果犯罪记录尚未消除但仍然违反,将处以3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犯本条第 2 款 a、b、d 和 dd 点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处以 1,0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犯本条第 3 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将处以 3,00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营业 6 个月至 3 年;+ 有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的,永久停止营业;

+ 商业法人实体还可能被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开展业务、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或禁止从 01 年至 03 年筹集资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逃税是犯罪行为。犯罪的个人或法人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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