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居民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可以以外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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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项目在越南境内,但与非居民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我可以获得报价、外币价格并通过转账方式收到外币付款,对吧?

1.与非居民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可以以外币支付吗?

根据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第16款对非居民的规定,需遵守以下规定:

+以外币划转给其他非居民;

+可以在合同中记载价格以外币支付,并通过向居民转账的方式以外币支付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允许居民在向非居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以外币对外币报价和估价,并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外币付款。

+外国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参加拍卖时,可以以外币存入和转账方式存入资金:

(i)购买经总理批准的国有企业股权化企业股份;

(ii) 购买国有企业股份、国家出资、经总理批准撤资的国有企业;

(iii) 购买股份、国有企业出资投资经总理批准撤资的其他企业

如果中标拍卖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划转投资资金,支付购买股份的价款和出资额。拍卖不成功的,外国投资者可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如有)后外币汇出境外。

2.那么,在越南境内是否存在可以使用外币的情况?

根据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4条规定,如下:

– 越南边境口岸和保税仓库的海关机构、警察、边防部队和其他国家机构均以外币列示,并通过向非居民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外币。依法规定的居留税费、出入境签证费、服务提供费以及其他费用和收费。

– 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获许可经营和提供外汇服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获许可信贷机构)可以以外币进行交易、支付、列出、广告、报价、定价、记录合同和协议价格。在越南国家银行依法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兑换并提供外汇服务。

– 获准提供外汇服务的其他组织在越南国家银行依法允许的提供外汇服务的范围内以外币进行交易和上市。

– 居民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组织 通过该组织账户之间的转账方式以外币方式转移内部资金

– 允许居民以转账方式以外币出资,实施在越南的外商投资项目。

– 居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口委托合同:

+ 居民 接受进口委托的居民可以在进口委托合同中以外币记载价格,并通过电汇方式收取外币付款进口委托方划付进口合同价款;

+ 接受出口委托的居民可以以外币在出口委托合同中记载价格,并通过向出口委托方划付出口合同价款以外币支付。

– 居民为境内承包商或境外承包商,需遵守以下规定:

+按照《招标法》规定,通过国际招标实施招标包的境外费用:允许承包商以外币投标,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从投资者、主承包商处收取外币付款,在境外付款、付款和转账。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招标包的境外费用:石油和天然气法规定:允许承包商以外币投标,并通过从投资者、主承包商处转账的方式接收外币付款,用于向境外付款、支付和转移。

-保险企业居民应遵守以下规定:

+报价、评估和记录保险服务价格。必须在境外购买再保险的商品和服务,以外币形式购买合同保险,并通过保险购买者的转账方式收到外币赔付;

+如果在境外发生再保险部分发生损失,作为保险购买机构的居民有权通过保险公司从外国再保险公司获得外币转账补偿,以支付在境外弥补损失的费用。

-作为销售机构的居民免税商品可以以外币标价,并通过银行转账或货源现金收取外币付款。免税店交易中使用的外币,应当符合免税销售法的规定。

-在国际口岸检疫区提供服务的组织、保税仓库经营组织等居民,可以以外币在合同中标价、报价、计价、记价,并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外币付款。

-根据代理合同为外国承运人代理的组织双方签订的合同须遵守以下规定:

+ 代表外国承运人对外币报价、定价并在合同中记录国际运费。付款必须以越南盾支付;

+ 允许通过银行转账以外币支付,用于支付在国际海港、国际机场检疫区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

+ 允许以外币现金支付,向外国航运公司授权的非居民支付工资、奖金和津贴。

– 居民是符合《规定》的出口加工企业以下规定:

+从国内市场采购货物用于生产、加工、回收、组装供出口或出口的货物时,允许以外币记录价格并通过银行转账以外币支付,但禁止出口的货物除外。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对外币报价、定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外币付款;

+ 允许与其他出口加工企业对外币报价、定价、合同记价、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外币付款。

– 居民是航空运输、酒店、旅游等领域的列名商业组织。仅使用外语在网站和专门出版物(不包括菜单和服务价目表)上以越南盾和等值外币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 居民和非居民是指可以通过向非居民和为该组织工作的外籍居民进行转账或现金协商并以外币支付工资、奖金和津贴的组织。

– 非居民是指外交使团和非居民。外币挂牌的领事馆,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收取外币出入境签证费及其他费用。

3.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第32/2013/TT-NHNN号通知第3条规定,限制在越南境内使用外汇的原则如下:

在越南境内,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使用外汇的情况外,居民和非居民的所有交易、付款、挂牌、广告、报价、估价、合同、协议和其他类似形式的价格记录(包括商品、服务价格、合同和协议价值的换算或调整)均不得以外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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