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企业须满足哪些标准?
2020年《企业法》第10条第1款关于社会企业标准规定如下:
“第10条 社会企业的标准、权利和义务
1. 社会企业须满足以下标准:
a)是按本法规定登记设立的企业;
b)经营目标旨在为社区利益解决社会、环境问题;
c)将企业每年税后利润总额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以实现已登记的目标。
[…]”
据此,要成为社会企业须确保:
- 是按本法规定登记设立的企业;
- 经营目标旨在为社区利益解决社会、环境问题;
- 将企业每年税后利润总额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以实现已登记的目标。
2. 社会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社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按2020年《企业法》第10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10条 社会企业的标准、权利和义务
[…]
2. 除本法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社会企业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社会企业的所有者、管理人员依法在发放相关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时得到审议、便利和支持;
b)可向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及越南、外国其他组织募集、接受资助,以弥补企业的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
c)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维持本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的经营目标和条件;
d)不得将募集的资助款用于弥补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以解决企业已登记的社会、环境问题之外的其他目的;
e)获得优惠、支持的,社会企业须每年定期向有权机关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
3. 社会企业在终止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或未按本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须通知有权机关。
4. 国家有鼓励、支持、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
5. 政府规定本条的实施细则。”
据此,社会企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社会企业的所有者、管理人员依法在发放相关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时得到审议、便利和支持;
- 可向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及越南、外国其他组织募集、接受资助,以弥补企业的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
- 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维持本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的经营目标和条件;
- 不得将募集的资助款用于弥补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以解决企业已登记的社会、环境问题之外的其他目的;
- 获得优惠、支持的,社会企业须每年定期向有权机关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
3. 社会企业的企业登记材料、顺序、程序如何办理?
社会企业的企业登记材料、顺序、程序按法令168/2025/NĐ-CP第28条执行,具体如下:
– 社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的材料、顺序、程序按本法令对应各类企业类型的规定执行。材料须附有由以下人员签署的《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 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的成员;为组织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股份有限公司:为个人的创始股东,以及为个人的其他股东(如该股东同意承诺内容并愿与创始股东共同签署本承诺书);为组织的创始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为组织的其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如该股东同意承诺内容并愿与创始股东共同签署本承诺书)。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在向企业颁发企业登记证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企业转为社会企业的,企业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所有者关于批准承诺内容的决议、决定。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社会企业须自变更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通知须附有以下文件: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修订、补充的《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所有者关于批准承诺变更内容的决议、决定。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经修订、补充的《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
– 终止《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的,社会企业须自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通知须附有以下文件: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所有者关于终止承诺的决议、决定,或有权国家机关关于终止承诺的决定(如有),其中明确终止理由。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信息,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本条第4款规定的文件。
– 社会企业的分立、拆分、合并、兼并的材料、顺序、程序按本法令的规定执行。基于分立、拆分、合并设立新的社会企业的,材料须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社会企业的分立、拆分、合并、兼并导致终止《实施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的,材料须有本条第4款规定的文件。
– 社会企业的解散材料、顺序、程序按本法令的规定执行。社会企业对已接受的援助、资助来源仍有资产或资金余额的,解散材料须附有关于处理社会企业已接受的援助、资助来源的资产或资金余额的文件复印件。
– 基于社会保护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转制设立社会企业的,在社会企业拟设总部所在地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材料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但不包括本法令第22条第4款b项、第23条第4款c项、第24条第3款c项规定的投资登记证。材料须附有以下文件:
- 已核发社会保护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设立许可证的有权机关关于允许转制为社会企业的书面决定;
- 社会保护机构的设立登记证,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设立许可证及基金章程认可文件;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投资登记机关关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的批准文件(须按《投资法》办理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登记手续的情形)。
自颁发企业登记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护机构的设立登记证正本,或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设立许可证及基金章程认可文件,发送给已核发社会保护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设立许可证的有权机关,以终止社会保护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的活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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