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成员理事会主席未按该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召集会议的情形下。《2020年企业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成员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召集成员理事会会议;主席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召集会议的,该成员有权召集成员理事会会议。
1. 谁有权召集成员理事会会议?
《2020年企业法》第183条第1款:
“1. 成员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可召集成员理事会会议。成员理事会主席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召集会议的,该成员召集成员理事会会议。”
因此,普通合伙人的召集权是一项备用权利:仅在已提出要求而成员理事会主席未予召集时产生。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要求,以便作为证据。
2. 会议通知如何发出?
会议通知可通过邀请函、电话、传真、电子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须载明会议目的、要求、内容、议程、地点及要求召集会议的成员姓名。决定重要事项(第182条第3款)的讨论文件须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发送全体成员。
3. 会议中的表决权
在合伙企业的成员理事会会议上,每名普通合伙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与出资比例无关)——与有限合伙人不同。这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intuitu personae):普通合伙人的信誉与个人责任被置于首位。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可对召集程序、文件送达期限与会议形式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发生内部分歧时,严格遵守召集程序有助于保障成员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效力,避免被投诉。如需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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