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休完年假补偿款的扣除条件是什么?

评价这篇文章

劳动者未休完年假的补偿款在满足可扣除费用的一般条件(实际发生、有合法发票凭证、单张发票500万越南盾及以上须非现金支付)时,可在确定企业所得税(CIT)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320/2025/NĐ-CP号法令)。注意:企业所得税税率并非所有企业均为20%——第67/2025/QH15号法第10条规定了15%、17%、20%三档税率,视营业收入而定,石油天然气、稀有资源另有专门税率。

1. 未休完年假补偿款的扣除条件

第320/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的实施指导):

相关法律服务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

如您正在准备签署、审查合同,或因合同发生争议,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条款、法律风险及合适的处理方案。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除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费用均可扣除:

a) 费用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b) 费用有法律规定的合法发票、凭证;

c) 单次购买货物、服务金额500万越南盾及以上(含增值税)的,付款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未休完年假的补偿款(按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发生费用;企业须备齐工资表、支付凭证及相关决定/协议作为扣除依据。

2.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第67/2025/QH15号法)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10条:

– 20%税率:一般税率,除以下情形及享受税率优惠的对象外;

– 15%税率: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

– 17%税率:年营业收入总额超过30亿越南盾至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

–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25%至50%(由总理按各合同决定);

– 稀有资源开采:50%(矿区70%及以上面积位于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为40%)。

适用15%、17%税率的营业收入为紧邻前一纳税期的营业收入总额。企业应正确确定适用于自身纳税期的税率。

3.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

第67/2025/QH15号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按公历年或会计年度确定。按次发生的纳税期适用于外国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但所得与常设机构活动无关的,或在越南无常设机构但有在越南发生的应税所得的。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由第320/2025/NĐ-CP号法令与第20/2026/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企业应核查上一纳税期营业收入,正确确定适用的15%/17%/20%税率,避免被补缴及滞纳金。如需从法律角度进行税务咨询,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从法律角度提供企业所得税风险咨询:确定税率、可扣除费用条件、税收优惠,并在税务稽查、检查中代理与税务机关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律师:0966.475.966。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商事合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