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能否接受出资?拥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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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能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1.什么是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否被视为土地使用者?

合资企业是指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合资合同或协议,由两方或多方在越南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与越南企业合作的企业。

合资企业是否属于土地使用者,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者

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认可土地使用权、接受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法规定使用,包括:

1.境内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人民武装部队、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职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以及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

2。家庭住户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人);

3.居住社区包括居住在同一村庄、同村、同村、同村、同村、同村、同居住组、同居住区、具有相同风俗习惯或同一家族血统的越南人社区;

4。宗教场所包括佛塔、教堂、礼拜堂、神社、大教堂、佛寺、寺院、单独的宗教培训学校、宗教团体总部和其他宗教场所;

5、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包括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和越南政府承认的具有外交职能的其他外国代表机构;联合国组织、政府间机构或组织的代表机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机构;

6. 根据国籍法规定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

7.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00%外资资本的企业, 合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按照投资法入股、并购的越南企业。

据此,合营企业被视为国家按规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确认土地使用权、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之一。

2、合资企业能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企业是否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形式接受出资,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69条第1款e点的规定,如下:

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的规定如下:

a) 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取得农地使用权;

b)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可以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可以通过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接受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投资资金的转让;

c) 组织、家庭、个人、住宅小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丙项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e项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受赠方式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但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d) 组织、家庭、个人、居民社区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继承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

d)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根据住房法的规定,有资格在越南拥有房屋的,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继承、捐赠附有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的形式获得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在住房开发项目中获得住宅用地使用权;

e) 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合资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接受出资。

3、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国家收回土地时是否给予土地补偿?

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形式接受出资的合资企业,在国家收回土地时是否会得到土地补偿,具体如下:

国家向经济组织、联营企业收回宅基地以外的非农用地时的土地及剩余土地投资费用的补偿

二、合资企业以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使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非农业用地的,国家收回土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土地补偿:

(一)经济组织依照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出资的土地,来源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费划拨的土地,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缴纳土地租金,但所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不是来自国家预算的;

b) 国家向经济组织划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但土地使用费来自国家预算;以年租土地租金出租土地,但允许使用国家预算授予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记录债务,也不按照土地法规定偿还土地租金,与外国组织和个人合资出资;

c)经济组织出资的土地有依法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来源,但出让资金并非来自国家预算的;

d) 国家分配给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缴纳土地租赁费的土地;越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合资企业现已改制为100%外资企业。

因此,该合资企业使用 非住宅用地 因按照土地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形式接受出资,国家收回土地时,属于前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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