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公营金融公司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外资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吗?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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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第39/2014/ND-CP号法令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融资租赁是融资出租人和融资承租人之间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的中长期授信活动。

根据2010年《信用机构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以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

简单来说,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运营,通过购买、转租资产向客户提供资金的非银行信贷机构。其设立和运营均受国家银行的国家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是履行以下职能的信贷机构:

– 融资租赁

– 一些银行活动

– 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和转租

2、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外资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吗?

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户规定如下:

在金融租赁公司开户

1.金融租赁公司接受存款,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平均余额不低于规定的准备金水平。

2.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户活动包括:

– 吸收存款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的平均余额不低于规定的准备金水平。

–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

此外,开立和使用账户 信贷机构之间的支付由该法令第 9 条规定101/2012/ND-CP 关于非现金付款的规定如下:

在信贷机构之间开设和使用付款账户

1。信用机构之间开立和使用支付账户必须遵守信用机构法的规定。信用机构之间开立的支付账户只能用于支付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用于支付目的的支付账户。

信用机构之间支付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遵守《信用机构法》的规定。

征信机构之间开立的支付账户仅用于支付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支付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合同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3.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吗?

根据2010年《信用机构法》第115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出资、入股的规定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出资、入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出资、入股、设立子公司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根据上述规定以任何形式设立子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112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业务进行了规定: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业务

1。吸收机构存款。

2。发行存款证、本票、票据和债券以调动组织资金。

3。依照法律规定向境内外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借款;根据越南国家银行法的规定,以再融资的形式向国家银行借款。

4。融资租赁。

5。为金融承租人补充营运资金的贷款。

6。经营租赁,条件是经营租赁资产总额不超过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的30%。

7.经国家银行批准后实施其他形式的信贷。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业务包括:

– 吸收组织的存款。

– 发行存单、本票、票据、债券,以调动组织的资金。

– 向组织借入资金。境内外信用机构和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越南国家银行法的规定,以再融资形式向国家银行借款。

– 融资租赁。

– 补充融资承租人营运资金的贷款。

– 经营租赁,条件是经营租赁资产的总价值不超过租赁公司总资产的 30%。主要。

-经国家银行批准后实施其他形式的信贷。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虽然是信贷机构,但只能开展上述第112条规定的部分银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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