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法律开展促销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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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可以针对委托人的商品和服务开展自己的促销活动吗?

1.开展促销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第81/2018/ND-CP号法令第3条规定开展促销活动的原则如下:

“第三条.促销活动的实施原则

1.促销活动必须合法、诚实、公开、透明、安全地进行。保护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其他商家、组织或个人的利益。

2. 开展促销的商家必须确保为获奖客户提供奖品的有利条件,并有义务解决与促销活动相关的投诉(如有)。

3. 开展促销的商家有责任确保促销商品和服务以及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4.促销活动必须确保:

a) 不得向顾客附加必须放弃、拒绝或交换其他贸易商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的条件;

b) 不将商品和服务与其他贸易商、组织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直接比较。

5. 不得以抽奖结果作为赠送或奖励的依据。按照商法第 92 条第 5 条、第 6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形式参与促销计划。”

2.代理人是否可以针对委托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活动?

根据第81/2018/ND-CP号法令第二条规定,促销活动的主体如下:

“第二条.适用主体

1.商户进行促销活动,包括:

a) 生产和交易商品和服务的贸易商直接进行促销或通过分销商(依法规定的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特许经营商和其他分销商)进行促销;

b) 提供促销服务的贸易商按照与贸易商的约定对其他贸易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

2.展览会,包括:

a) 组织交易会、展览或组织其他贸易商、组织和个人参加交易会、展览的交易者(提供交易会、展览服务的交易者);

b) 直接或聘请交易者其他组织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举办交易会、展览的交易者。

3. 从事与贸易相关的活动和主题的组织和个人。具有商法第91条、第131条规定的从事贸易促进活动的权利,在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时,必须遵守本法令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

因此,根据第81/2018/ND-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a点,代理商(或分销商)可以像贸易商生产和交易商品和服务一样进行促销活动。

3.进行促销时,如何保证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最高限额?

根据第81/2018/ND-CP号法令第6条规定,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最高限额如下:

– 用于促销一单位促销商品或服务的物质价值不得超过促销期前该促销单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 50%,《商法》第 8 条、第 92 条、本法令第 8 条、第 2 条、第 9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规定的促销形式除外。

– 商家在促销计划中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所促销商品和服务总价值的 50%,《商法》第 92 条第 8 款、本法令第 8 条和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的促销活动除外。

– 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价值 促销低于 1属于以下情况:

+如果进行促销的商家不直接生产或进口商品或不直接提供用于促销的服务,则价值按照进行促销的商家购买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所支付的价格或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在公告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是商家直接提供的商品生产、进口或提供服务,价值按用于促销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价或进口价格计算。

– 如果组织集中促销活动(小时、天、周、月、促销季),则适用商品价值的最高限额,用于促销的服务为 100%。用于 100% 促销的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最高限额也适用于总理决定的贸易促进计划和活动框架内的促销活动。

– 本条第 4 条规定的集中促销计划包括:

+ 由国家机构(中央和省级)主持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小时、天、周、月和月的形式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目标的经济发展政策的促销季节。国家有政策鼓励组织集中促销活动。所有商户均有权参与活动;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和新年促销活动,包括:

++农历新年:正月初一之前30天;

++其他节假日。根据劳动法规定,节假日、新年各促销期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相应节假日、新年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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