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是否必须在纸质报纸上刊登信息?

评价这篇文章

一、是否必须在纸质报纸上刊登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信息?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38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规定:

– 公众公司自实缴章程资本不足300亿越南盾(以最近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准),或股东结构不符合本法第32条第1款a项条件(经越南证券存管与清算总公司确认)之日起15日内,有责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送书面通知及越南证券存管与清算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

相关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如企业需要审查公司治理权限、决议、章程或内部争议风险,ANT Legal 可协助评估文件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方向。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 自不再符合本法第32条第1款a项之日起01年后,若公司仍不符合公众公司条件,国家证券委员会考虑取消其公众公司资格。

– 在国家证券委员会通知取消公众公司资格之前,公司须充分履行与公众公司相关的各项规定。

– 自收到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取消公众公司资格通知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公司有责任在公司网站、国家证券委员会信息披露渠道、越南交易所上公告取消公众公司资格,并按法律规定办理退市、终止交易登记手续。

– 财政部长规定因改制、解散、破产导致不符合公众公司条件的公众公司资格取消事宜。

据此,自收到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取消公众公司资格通知之日起07个工作日内,公司有责任在公司网站、国家证券委员会信息披露渠道、越南交易所上公告取消公众公司资格,并按法律规定办理退市、终止交易登记手续。

因此,公司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当的信息渠道,不一定是报纸。

二、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包括什么?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39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材料的规定:

“第39条 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

属于本法第38条第2款情形的公众公司须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提交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包括:

1. 企业登记证书;

2. 公众公司不再符合本法第32条第1款a项的书面通知;

3. 越南证券存管与清算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

4. 最近年度经批准审计组织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在最近会计年度结束后增资的,须补充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据此,取消公众公司资格的材料包括:

– 企业登记证书;

– 公众公司不再符合本法第32条第1款a项的书面通知;

– 越南证券存管与清算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

– 最近年度经批准审计组织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在最近会计年度结束后增资的,须补充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未公告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第156/2020/NĐ-CP号法令第14条(经第128/2021/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2款修订)关于违反公众公司资格取消规定的处罚:

“第14条 违反公众公司资格取消规定
1. 违反《证券法》第32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关于不再符合公众公司条件时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规定的行为,处罚如下:
a) 迟延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不足15天的,处警告;
b) 迟延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15天以上的,处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未按规定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处1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越南盾罚款。
2. 依法须提交取消公众公司资格材料而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罚款。”

据此,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将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越南盾罚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与并购栏目,以参考为导向,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实施交易前总体了解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随时间、地方、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形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确切法律依据,读者应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对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误用已修订、补充或被替代的法律法规。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足。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就签署、提交材料或实施交易。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具体情形、核查材料、确定适用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可致电0966.475.966联系本所律师。

相关文章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