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允许的业务与决定撤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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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吗?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增设业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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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增设业务的条件:

a) 维持总部及现有分支机构、营业部(如有)现行的经营许可条件;

b) 未处于法律规定的警示、管控、特别管控、暂停经营状态;

c) 截至国家证券委员会收到材料之时起6个月内,未在证券及证券市场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d) 分支机构有住所和服务于证券经营活动的设备;

đ) 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与分支机构证券经营业务相符的证券从业证书,并符合《证券法》第74条第5款a项和d项或第75条第5款a项、c项、d项规定的标准。每项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至少有2名持有相符证券从业证书的员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吗?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增设业务条件

1.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增设业务的条件:

a) 维持总部及现有分支机构、营业部(如有)现行的经营许可条件;

b) 未处于法律规定的警示、管控、特别管控、暂停经营状态;

c) 截至国家证券委员会收到材料之时起6个月内,未在证券及证券市场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d) 分支机构有住所和服务于证券经营活动的设备;

đ) 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与分支机构证券经营业务相符的证券从业证书,并符合《证券法》第74条第5款a项和d项或第75条第5款a项、c项、d项规定的标准。每项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至少有2名持有相符证券从业证书的员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与设立决定记载内容不符,是否会被撤销决定?

根据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9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

分支机构

1. 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附”分支机构”字样,且遵守企业法律关于分支机构名称的规定。

2. 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分支机构在下列情形下被撤销设立决定:

a)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设立及证券经营活动许可证;

b)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中信息不真实;

c) 经营目的不符或与分支机构设立决定的内容不符;

d) 在自不满足条件之日起最长3个月的整改期限届满后,仍不满足服务于获准证券经营活动的住所、设备条件;

đ) 自获颁分支机构设立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

3. 自收到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撤销分支机构设立决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关闭分支机构,并按证券法律规定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与设立决定记载内容不符的,将被撤销设立决定。

被暂停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支付股息吗?

根据第99/2020/TT-BTC号通知第26条第4款c项的规定,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在暂停经营期间的经营活动

……

4. 在暂停经营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新签、续签投资委托合同、证券投资咨询合同;不得从现有委托客户处接受追加资金;须按客户要求(如有)进行结算、转移账户;

b) 不得募集资金设立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不得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仍然有效的投资委托合同、正在运营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获得委托客户或委托客户代表书面同意(每次授权)后才能进行交易。委托客户对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这些交易自行负责;

c) 不得支付股息、分配利润;不得将无担保债务转为以自有资产担保的债务;不得回购股份、出资份额;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代表处,扩大经营地域,向境外投资;不得出资、投资于子公司、联营公司;不得开展依法须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批准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暂停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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