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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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需要哪些条件?

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82条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规定如下: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颁发给依照本法令设立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获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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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照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设置;

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根据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自行申报并自行负责的登记材料中的信息颁发。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上的信息自颁发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自获颁证书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开始经营日期晚于获颁证书日期的,个体工商户自登记之日起有权开展经营,但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除外。

– 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在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或登记并付费通过邮寄领取。

– 个体工商户有权要求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副本,并按规定缴费。

据此,获颁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须满足:

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照本法令第88条的规定设置;

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 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哪些情形会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根据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93条,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规定如下:

– 个体工商户在下列情形下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虚假;

连续停止经营超过0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法令第16条第6款的规定,在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03个月内或有书面要求时,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

法院决定、依法有权机关建议的其他情形。

– 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虚假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反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的登记材料虚假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反行为的通知,取消基于虚假信息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并根据最近的有效材料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同时通知有权机关依法考虑、处理。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要求个体工商户重新准备材料,以审议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可将后续各次变更登记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办理新的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连续停止经营超过0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或未按本条第1款dd项的规定报送报告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其违反行为,并要求个体工商户户主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作出说明。自通知载明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要求的人未到场或说明未获接受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负责与相关国家管理机关配合,审查个体工商户的说明内容。

– 个体工商户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反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的:

个体工商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反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由家庭成员设立且有成员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该个人的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反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法院决定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自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院决定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依法有权国家机关建议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书面文件的,自收到建议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书面文件之日起10日内,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手续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后,个体工商户须按照本法令第92条的规定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但因税务管理机关建议实施税收债务强制措施而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除外。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税务管理机关关于取消吊销决定、恢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书面文件(因税收债务强制措施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后),自收到建议文件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吊销决定、恢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据此,个体工商户在下列情形下被吊销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虚假;

连续停止经营超过0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法令第16条第6款的规定,在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03个月内或有书面要求时,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

法院决定、依法有权机关建议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92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规定如下:

– 终止经营时,个体工商户须向登记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通知。通知须随附以下文件:

税务机关关于税号效力终止的通知;

家庭成员关于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会议纪要副本(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原件。

–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终止经营材料前,负责足额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未履行的财务义务,但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的有效性,并向个体工商户发出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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