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普通股如何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 什么是普通股?
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普通股可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股份种类,按公司注册资本划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作为发行无表决权存托凭证的基础资产的普通股称为基础普通股。普通股不得转换为优先股。持有普通股的股东称为普通股股东。
2. 普通股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关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规定,具体如下:
(1)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发言,亲自或通过授权代表或公司章程、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行使表决权。每股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
– 按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股息;
– 按各股东在公司普通股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 自由将股份转让给他人,但本法第120条第3款、第127条第1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 查阅、查询、摘录有表决权股东名单中的姓名和联系地址信息;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个人信息;
– 查阅、查询、摘录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按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剩余资产的一部分。
(2)持有5%以上普通股总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享有以下权利:
– 查阅、查询、摘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簿和决议、决定,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合同、交易及其他文件,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的文件除外;
– 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下要求召集股东大会;
– 认为必要时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管理、经营活动的具体问题进行检查。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为个人时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律证件号码;股东为组织时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证件号码、总部地址;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登记时间,股东团体持股总数及其在公司股份总数中的持股比例;需检查的问题、检查目的;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本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要求召集股东大会:
– 董事会严重侵犯股东权利、管理人员义务或作出超出授权的决定;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条第3款规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为个人时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律证件号码;股东为组织时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证件号码、总部地址;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登记时间,股东团体持股总数及其在公司股份总数中的持股比例,召集股东大会的依据和理由。召集会议的要求须附有董事会违规的文件、证据,违规程度或超出权限的决定的相关文件、证据。
(5)持有10%以上普通股总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时,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按以下方式进行:
– 普通股股东组成团体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的,须在股东大会开幕前将团体会议情况通知参会股东;
–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数量,本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按股东大会决定提名一人或数人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如股东或股东团体提名的候选人数量低于按股东大会决定其有权提名的候选人数量,其余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股东提名。
(6)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据此,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享有上述权利,如:
–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发言,亲自或通过授权代表或其他形式行使表决权
– 按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股息
– 按普通股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 自由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按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剩余资产的一部分。
3. 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如何规定?
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关于创始股东普通股的规定:
“第120条 创始股东的普通股
1. 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3名创始股东。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转换而来,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拆分、合并、兼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强制要求有创始股东;此种情形下,企业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章程须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普通股股东签字。
2. 创始股东须在企业登记时共同登记购买至少20%可发售的普通股总数。
3. 自公司获发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创始股东的普通股可自由转让给其他创始股东,仅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转让给非创始股东。此种情形下,拟转让普通股的创始股东对该股份转让事项无表决权。
4. 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普通股:
a)创始股东在企业登记后增持的股份;
b)已转让给非创始股东的股份。”
据此,若贵公司自2020年至2022年成立2年,您拟将所持普通股转让给公司非创始股东的其他人士,则须依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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