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并非所有未缴税都是逃税。法律区分迟缴/欠税、错误申报导致少缴税和逃税(故意行为)。只有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45条第4款(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列举的10种行为才被认定为逃税。
谁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1款(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包括:依越南法律设立的企业;在越南有或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依《合作社法》设立的组织;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属于上述对象的企业有应税收入的,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免税、减税的除外。
不缴税是否总是逃税?
否。须区分三种不同程度的违法:
- 迟缴、欠税:已申报但未按时缴纳或少缴税款——须缴纳滞纳金,并可能被处以税务程序违规处罚;
- 错误申报导致少缴税:申报错误但无故意欺诈因素——依据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6条,按少缴税款处以20%罚款;
- 逃税:故意采取手段减少应纳税额或增加免税、减税、退税额——依据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处罚;符合犯罪构成的,依据《刑法》第200条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认定的10种逃税行为
依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45条第4款(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被认定为逃税的10种行为包括:
- 不提交税务登记材料;不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在纳税申报期限或延期期限届满后90天才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或增加免税、减税、退税额;
- 未在会计账簿中记录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收入款项;
- 销售货物、服务时依法未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或在销售发票上记载的价值低于已售货物、服务的实际支付价值以申报纳税;
- 使用不合法的发票、凭证;不合法使用发票、凭证核算产生纳税义务活动中购入的货物、服务,导致减少应纳税额或增加免税、减税、抵扣、退税额或不应纳税额;
- 使用不能真实反映交易性质或实际交易价值的凭证、文件,错误确定应纳税额、免税、减税、退税额或不应纳税额;
- 进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违法的个人、组织不主动按规定缴足应纳税款弥补后果;
- 故意不申报或错误申报进出口货物税收;
- 与发货人勾结进口货物以逃税;
- 将属于不征税、免税、审定免税对象的货物挪作规定用途之外使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用途变更;
- 纳税人在停止、暂停经营期间从事经营活动但未通知税务机关。
注意:纳税人不被处以逃税处罚,仅在下列情形被处以税务程序违规处罚:在申报期限届满后90天才提交纳税申报材料但未产生应纳税额;或产生应纳税额,但在税务机关公布税务检查、稽查决定之前,或税务机关就迟交申报材料制作笔录之前,已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缴入国库。
逃税行为的处罚标准
依据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未达到刑事追责程度的逃税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按逃税额处1倍罚款:纳税人具有一项以上从轻情节;
- 按逃税额处1.5倍罚款:无从重、从轻情节;
- 按逃税额处2倍罚款:具有一项从重情节;
- 按逃税额处2.5倍罚款:具有两项从重情节;
- 按逃税额处3倍罚款:具有三项以上从重情节。
此外还须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将全部逃税额缴入国库;强制调整税务材料中的亏损额、可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如有)。
何时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人或商业法人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依据2015年《刑法》第200条(2017年修改、补充)。对商业法人,刑罚幅度包括:处3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罚金;10亿至30亿越南盾;30亿至100亿越南盾或暂停经营6个月至3年;特别严重的可被永久暂停经营。法人还可被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附加罚金,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1年至3年内筹集资金。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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