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在公司网站上公布未被拒绝的股东大会议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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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未强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将未被拒绝的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内容建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但为方便股东在会前获取信息,公司应将这些建议及相关材料公布在公司网站上。

1.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内容建议有效的条件

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42条关于股东大会议程和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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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1.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准备会议议程和内容。

2. 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提请将议题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开幕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建议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持有的各类股份数量、提请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

3. 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的,须在股东大会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召集人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拒绝建议:

a) 建议未按本条第2款规定送达;

b) 建议议题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接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并将其列入会议的预期议程和内容,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股东大会批准,建议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据此,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内容建议须由持有普通股总数5%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的股东或股东群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股东姓名、各类股份数量及提请议题。法律不允许匿名建议。

2.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在网站上公布未被拒绝的建议?

目前,法律未强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将未被拒绝的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内容建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

但为保障股东会前的信息获取权、体现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未被拒绝的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内容建议及相关材料公布在公司网站上。

3. 建议被拒绝时如何处理?

拒绝建议时,股东大会召集人须在会议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召集人仅可在上述第142条第3款规定的3种情形下拒绝建议。

建议被拒绝的股东应仔细核查拒绝理由:如建议逾期送达、提请主体不符合资格,或议题不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则拒绝有依据;反之,股东可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投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2020年《企业法》已由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
  • 建议逾期送达(超过开幕前3个工作日)或提请主体不符合资格。
  • 建议未写明股东姓名、股份数量、提请议题而被拒绝。
  • 召集人拒绝建议但未按时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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