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合作合同是否必须经合伙组织全体成员同意?
根据第77/2019/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1款规定如下:
合伙组织表决
1. 修改、补充合作合同须经合伙组织百分之一百(100%)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处分合伙组织成员共同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生产厂房、其他主要生产资料,或价值超过合伙组织成员共同财产总值百分之五十(50%)的财产,须经合伙组织百分之一百(100%)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其他内容,经合伙组织成员总数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50%)同意通过,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修改、补充合作合同须经合伙组织百分之一百(100%)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修改合作合同须经合伙组织全体(100%)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合伙组织成立的内容能否记入合作合同?
根据第77/2019/NĐ-CP号法令第12条规定如下:
合伙组织的成立
1. 合伙组织的成立由有需求的个人、法人发起成立并组织活动。
2. 关于合伙组织成立、组织、活动的主要内容,由合伙组织成员协商一致,记入合作合同。
3. 合伙组织成员在合作合同上签字后,合伙组织负责人将合伙组织成立通知书(I.01表格)连同合作合同(I.02表格),在05个工作日内送达合伙组织拟成立和活动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4. 合伙组织变更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行业、缴纳出资总额、代表人、成员数量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的,合伙组织应自变更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向合伙组织成立和活动的乡级人民委员会送达通知书(I.01表格)。
5. 乡级人民委员会建立合伙组织成立和活动的跟踪簿(II.01表格);依法更新合伙组织的变更和变动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合伙组织成立的主要内容,由合伙组织成员协商一致,记入合作合同。
合作合同记载的期限届满时,合伙组织是否须终止?
根据第77/2019/NĐ-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规定如下:
合伙组织活动终止
1. 合伙组织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活动:
a) 合作合同记载的期限届满;
b) 合作目的已实现;
c) 未维持本法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成员数量;
d) 根据有权国家机关的决定;
đ) 根据合作合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e) 根据合伙组织成员的协议。
2. 按本条第1款e项终止合伙组织活动,须经合伙组织成员总数百分之一百(100%)同意,以合伙组织会议纪要体现,并有合伙组织负责人(或经合伙组织成员授权的人)和合伙组织成员的确认签字,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自终止活动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合伙组织负责人(或经合伙组织成员授权的人)将终止活动的书面通知(I.03表格)连同合伙组织成员会议纪要,送达合伙组织活动的乡级人民委员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合同记载的期限届满时,合伙组织须终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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