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程制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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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人须依据什么制定会议议程?

根据《企业法》第140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制定会议议程和内容(第140条第5款c项)。会议议程的制定基于两个主要依据:

  • 会议召集事由:来自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召集要求(为公司利益认为有必要时)、来自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的要求、来自监事会的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议程内容须准确反映导致召集会议的事由和要求;
  • 股东大会职权:列入议程的事项须属于《企业法》第138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定职权(通过财务报表、利润分配方案、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决定重大投资、修改章程等)。

除制定议程外,召集人还须:编制有权参会的股东名单;提供与股东名单相关的信息并处理投诉;准备会议文件;起草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向每位有权参会的股东发送会议邀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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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起的更新提示:对按第137条第1款b项模式组织管理(无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的,其后30日内,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代表公司召集股东大会;召集和举行股东大会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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