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为劳动者的亲属购买健康保险?
公司能否为劳动者的亲属购买健康保险,依据《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34条,具体如下:
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
1.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a) 投保人本人;
b) 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c) 亲兄弟姐妹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人;
d) 与投保人有财务利益或劳动关系的人;
đ) 以书面形式同意投保人为其购买健康保险的人。
2.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须具有可保利益。
因此,从保险原理上讲,若该亲属本人书面同意,公司可根据《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34条第1款đ项为劳动者的亲属购买健康保险。
为劳动者亲属购买健康保险的支出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可扣除费用?
现行法律框架:《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已取代《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320/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6月14日颁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提供实施细则。指导2008年法的各通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25/2018/TT-BTC号通知)自2025纳税年度起不再是适用依据。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可扣除费用的条件如下:
确定应税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
1. 除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不可扣除费用外,企业在确定应税收入时扣除费用,须同时满足下列a、b、c三项条件:
a) 费用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b) 费用有依法规定的足够发票、凭证;
c) 对每次价值500万越南盾以上的货物、服务购买及其他付款,费用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注意,现行非现金支付凭证的门槛为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不再是旧指引下的2000万越南盾。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d项,直接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性质支出的限额如下:
确定应税收入时不可扣除的费用
4. 下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
d) 直接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性质支出超过纳税年度实际平均月工资01个月的部分,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家庭的丧葬、婚庆支出;休假支出;医疗诊治补助;学习进修补助;因自然灾害、疫病、事故、疾病受影响的劳动者家庭补助;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劳动者子女;节假日劳动者交通费补助;意外保险支出(按专门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的意外保险除外)、为劳动者购买的健康保险、其他自愿保险(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款、为劳动者购买的人寿保险、本款đ项指引的劳动者自愿养老保险除外)及其他福利性质支出。
纳税年度实际平均月工资01个月,按年度实际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确定;企业经营不足12个月的,除以年度实际经营月数。
因此,对为劳动者亲属购买健康保险的支出:
- 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d项列举的保险目录仅提及为劳动者的健康保险、其他自愿保险;为劳动者亲属的保险不在该目录内;
- 该支出如被记为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须纳入直接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性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实际平均月工资01个月;
- 同时须完全满足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的条件:实际发生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有足够发票、凭证;每次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支出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因此,对为劳动者亲属购买健康保险的支出不存在”当然扣除”机制。能否计入可扣除费用取决于支出的性质、企业内部规定(集体劳动协议、财务章程)、凭证材料以及对上述福利限额的遵守。企业应在税款决算期前仔细审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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