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须销毁的产品能否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扣除费用?
现行法律框架: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纳税年度适用)已取代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320/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6月14日颁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2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适用)作出实施指引。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因自然生化变化而损坏的库存商品的销毁费用,过时、款式落后、技术落后、过期产品、已无使用价值的商品、依专门法律不再具备市场流通条件的商品的销毁费用;不再需要使用的原材料、物料、零部件的销毁费用——计入扣除费用。销毁费用包括按商品、原材料、物料、零部件成本价计算的销毁商品价值(减去已依法计提的准备金,如有)以及与销毁活动相关的费用。
同时,该支出须满足第320/2025/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的条件:
- 该支出实际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 该支出依法具有齐全的发票、凭证;
- 单次价值500万越盾以上的商品、服务采购及其他支付,具有非现金支付凭证。
由此可见,过期须销毁的产品在满足上述条件,且企业依法保存并提供与销毁费用相关的完整材料以供税务检查时,计入销毁当年的扣除费用。
过期须销毁商品应准备的材料
为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维护该费用,企业应准备齐全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
- 企业编制的受损、过期商品盘点记录,明确商品种类、数量、价值及损坏/过期原因;
- 企业有权人的商品销毁决定;销毁记录;
- 与销毁费用相关的发票、凭证(运输、处理等);单次500万越盾以上支出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 保险机构的赔偿材料(如有);确定组织、个人赔偿责任的材料(如有);相关商品的出入库明细表。
上述材料由企业保存,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完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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