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开设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须准备执业登记材料,包括:执业登记申请书(按统一表格)、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办公场所的文件——依据2006年《律师法》第35条第2款。材料提交司法厅(事务所主任所属律师协会所在地);司法厅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执业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2006年《律师法》(2012年修订补充)——第33条、第35条;
- 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12/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自2025年5月29日起生效)——第6条关于执业登记申请书。
开设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材料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35条第2款,律师执业机构的执业登记材料包括:
- 按统一表格填写的执业登记申请书;
-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证复印件;
- 证明律师执业机构办公场所的文件。
执业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第123/2013/NĐ-CP号法令第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须对照第112/2025/NĐ-CP号法令的修订):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地址;事务所主任的姓名、常住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律师证编号和签发日期;执业领域。
开设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手续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35条第1款、第3款、第4款:
- 第一步——提交材料:向事务所主任所属律师协会所在地的司法厅提交执业登记材料;
- 第二步——签发执业登记证书: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司法厅签发执业登记证书;不同意的,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被拒绝人有权申诉);
- 第三步——通知律师协会:自获发执业登记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事务所主任须书面通知其所属律师协会,并附执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 律师执业机构自获发执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可开展执业活动,并须按规定公布登记的执业内容。
律师事务所命名规则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33条第2款,律师事务所名称由律师按《企业法》规定选择,但须:
- 包含“律师事务所”字样;
- 不与已登记执业的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名称重复或混淆;
- 不使用违反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风俗的词语、符号。
常见问题
一名律师可以设立多家律师事务所吗?
不可以。每名律师只能设立或参与设立一家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有法人资格吗?
由一名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按个人独资企业模式组织和运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事务所主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为从一开始就合规开设律师事务所,建议您致电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在办理前先审查申请材料并获取专业建议。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